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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生态链专利案终审:代工采购还是委托开发?知产权属决定成败

最高法审结的这起生态链专利案给制造业代工合作敲响警钟:只是签了采购合同、没签技术开发合同,供应商研发的改进结构专利就归供应商,采购方合作期满…

📅 2026-10-05✍️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最高法审结的这起生态链专利案给制造业代工合作敲响警钟:只是签了采购合同、没签技术开发合同,供应商研发的改进结构专利就归供应商,采购方合作期满继续卖同款产品就是专利侵权,品罗被判赔10万元加2万元维权费就是代价。委托开发下委托人可免费实施的法律规则,不能通过"我出过钱"的事实主张来套用,必须有书面合同支撑。多层分包链条上,知识产权权属必须做三方书面确认,这是本案最直接的合规结论。

一、案情复盘:两层采购合同埋下的"专利地雷"

这起案件的主体关系在消费电子与家居代工业极为常见:品牌方(品罗)向一级供应商(秀美时尚)下采购订单,一级供应商再向二级供应商(美诗刻)分包,其中杯盖的泄压结构由二级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研发成型,并申请了发明专利。各方在合作期内相安无事——采购方付钱收货,供应商凭专利技术供货,双赢。

地雷在合作到期后才爆炸:品罗换渠道继续销售同款杯子,而泄压结构专利的权利人是美诗刻。从专利法角度看,这是教科书式的侵权场景——《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合作期内的采购构成专利许可的对价安排,合作终止后继续销售,许可基础不复存在,侵权即告成立。最高法终审判赔10万元加2万元维权费用,金额不算惊人,但确立的规则影响远超个案。

二、"我出钱你研发"就是委托开发吗?法院怎么划界

品罗最核心的抗辩是"这其实是委托开发,我该有免费使用权"。这个抗辩为何失败?关键在于委托开发合同与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差异。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依技术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委托开发关系中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这正是品罗主张"免费使用权"的制度来源。然而主张这一身份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委托开发合同关系,其典型特征包括:委托人支付研发经费、约定研发成果的交付与验收、共担研发风险。法院查明的事实是,三方签的只是两层独立采购合同,合同里既没有研发经费条款,也没有成果交付安排——采购的是杯子成品,不是杯盖研发服务。定性上这是买卖(承揽采购)而非技术开发,免费实施规则无从适用。

这里有个容易误读的点值得澄清:即便合同被认定为委托开发,专利申请权默认也归研发人(美诗刻)所有,委托人得到的只是免费实施权。换言之,"委托开发"这个定性只能救品罗的销售行为,救不了权属;而定性本身都不成立,抗辩便全线崩塌。对企业的启示非常直接:采购单里夹带一句"乙方应完成杯盖研发"不足以改变合同性质,研发的深度、经费的独立性、成果的交付方式都会被法院综合审查。

三、恶意诉讼反诉为何被驳回?维权者与滥权者的边界

品罗另一条抗辩路径是指控对方恶意诉讼。法院的回应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线:持有有效专利的权利人,单纯提出高额索赔、申请财产保全,属于正当行使诉权,一般不构成恶意诉讼;构成恶意诉讼需要明知专利无效或明显缺乏正当权利基础,仍刻意借诉讼损害竞争对手。

这条边界对双方都有意义。对权利人:只要专利权稳定有效,敢于索赔、敢于保全就不是风险行为,不必因惧怕反诉而在维权上缩手缩脚。对被诉方:遭遇专利起诉时,正面攻击点应当是专利稳定性——检索现有技术、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而不是绕开专利本身去打"对方动机不纯"。只有当专利被无效决定确认自始不存在,且起诉方明知或应知这一状况仍持续缠诉,恶意诉讼的反打才有胜算。本案品罗专利无效层面的攻击未见成效,反诉自然落空。

四、代工合作的知产权属安排:开工前必须谈妥的五件事

第一,定性先行。凡涉及供应商为采购方做定向设计、改进、研发的,单独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同,把研发经费、成果交付、验收标准写清楚,不要指望采购合同顺带解决研发安排。

第二,权属明确约定。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约定归委托方、研发方或双方共有;无论选哪种,书面写明,让《民法典》的默认规则休眠。

第三,实施权兜底。约定专利归研发方的,必须同步授予采购方在合作期内及期满后一定期限内的免费实施权或普通许可,明确地域、产品线范围与存续条件,避免"到期即侵权"的悬崖。

第四,多层分包三方确认。本案的教训正在于此:品罗与美诗刻之间隔着秀美时尚,两层合同彼此独立,任何一层都不产生对第三方的知产约束。凡预见分包链条的,应由品牌方、一级供应商、研发方签署三方知识产权协议,把权属、实施、许可链条一次锁定。

第五,期满退出条款。约定合作终止后的库存消化期、在售产品的处理方式、既有模具与图纸的返还与销毁。大量代工纠纷不是爆发在合作期,而是爆发在散伙后——退出安排的精细度,决定散伙后的诉讼概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深圳是全球消费电子与智能家居代工链条最密集的城市,本案的权属陷阱在深圳企业身上几乎每天都在重演——采购部门签合同、工程部门提需求、供应商拿着共同开发的结构去申请专利,散伙后反过来起诉品牌方。建议制造企业做一次存量合同体检:所有含"研发""设计""定制开发"字样的采购合同,逐份核对是否单独签了技术开发协议、专利申请权归属是否书面明确;没有的,趁合作还在存续期补签,成本远低于败诉。同时提醒供应商侧客户:取得专利后对老客户的到期销售行为发函索赔前,先评估对方可能主张的在先实施权与合同默示许可,把证据链做扎实再出手。

FAQ

Q1:采购方付了钱,为什么不能主张对研发成果的权利?

A:付费买的是产品不是研发服务,这是定性的关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虽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默认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可依司法解释主张免费实施,但适用前提是双方存在真实的委托开发合同关系——有研发经费约定、成果交付安排等特征。仅有采购合同、支付货款的,法院不会将其解释为委托开发。

Q2:供应商拿我们合作期间共同改进的结构申请了专利,我们还能继续卖吗?

A:要看证据。若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完成制造准备或已在原有范围内制造的,可主张《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的先用权抗辩,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若存在可解释为委托开发、默示许可的合同与履约证据,也可主张实施权。但这些抗辩都依赖事前留存的证据,口头默契很难经得起诉讼检验,最稳妥的做法是补签书面协议取得明确许可。

Q3:被专利权人高额索赔并保全账户,可以反诉恶意诉讼吗?

A:单纯的高额索赔和财产保全属于正当维权,反诉很难成立。恶意诉讼的门槛是起诉方明知专利无效或明显缺乏权利基础仍刻意诉讼,通常需要先通过专利无效程序确认专利自始不稳定。正确顺序是:应诉同时提起无效宣告、检索现有技术做不侵权抗辩,待无效决定落地且对方仍恶意缠诉的,再考虑另行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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