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二阶段:AI产品方必须前置的4项合规工程
"清朗"第二阶段已把AI内容违规定性为平台与产品方的"主动审查义务"——抖音、快手、腾讯、百度等平台上线人脸实时治理系统并主动上报合规措施,…
"清朗"第二阶段已把AI内容违规定性为平台与产品方的"主动审查义务"——抖音、快手、腾讯、百度等平台上线人脸实时治理系统并主动上报合规措施,豆包、千问、文心一言等生成式AI服务在语料端严把审核关。9月7日生效的最高法《意见》再从司法端把举证责任压向AI开发者。AI产品方最务实的判断是:训练数据台账、生成内容标识、内容过滤拦截、用户协议重审四项合规工程已从"加分项"变成"生存项",不做则行政与司法两条线同时承压。
一、"清朗"第二阶段通报释放了什么信号?
累计清理561万余条信息、查处账号4.9万余个、处置2400余个应用程式,意味着监管不再停留在"备案审查",而是直接进入"实质性处置"阶段。通报的7类典型案例中,有4项与AI产品方的架构设计高度相关:
一是"AI魔改经典"指向训练语料污染。 模型在未经授权语料上学习,可能生成颠覆经典、低质猎奇的内容。这倒推产品方必须在训练数据入库环节做合规过滤,不能仅依赖"下游模型审核"。
二是"AI假冒仿冒他人"指向生成端标识与肖像/声音权益合规。 最高法《意见》第4条明确,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人格权益侵害。产品应在输入端检测是否触发自然人识别特征,在输出端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显式+隐式标识。
三是"AI侵害未成年人"指向未成年人模式与内容护栏。 AI陪伴、AI换脸等产品在未成年人中渗透率上升,应在产品层建立未成年人识别、画像保护、对话上限机制。
四是"AI产品服务和应用程式违规"指向应用商店合规审核。 华为、小米、OPPO、vivo等应用商店已制定准入规范与抽检复测机制,AI产品在"上架"环节就要面对分发方合规审查,而非等用户投诉后才被动响应。
二、最高法《意见》9月7日生效,产品方需要重新对齐哪些规则?
第一,AI生成内容不能以"系AI生成"为由免责。 《意见》明确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产品方无法再把所有责任推给用户。
第二,AI开发者举证责任倒置。 《意见》第12至16条要求主张不侵权的开发者自证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及科学理论依据,直接抬高了对"训练数据台账"和"运行日志"的工程化要求。
第三,开源软件责任豁免有边界。 以免费开源方式提供代码模块并公开说明功能和安全风险的,可获适当豁免;但"公开说明"门槛不低,简单挂Apache 2.0协议文本不足以构成充分披露。
第四,自然人是AI发明人。 自然人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应被认定为发明人,这对研发档案的可追溯性提出明确要求。
三、AI产品方当下必须前置的4项合规工程
工程一:训练数据合规台账化。 建立三类台账:①来源链路台账(采集渠道、授权方、授权时间与范围);②授权文件台账(可向法庭提交的电子凭证或合同正本);③清洗与去重记录(证明对侵权内容与敏感信息的过滤动作)。台账须可在诉讼举证环节完整提交,对应《暂行办法》第七条与最高法《意见》的举证倒置规则。
工程二:模型运行日志可回放。 至少包括推理参数、Prompt工程记录、安全过滤器触发日志、违规拦截明细、回退机制。日志完整度直接决定抗辩成立与否。
工程三:生成内容标识双轨制落地。 配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GB 45438-2025),在生成端落实用户可见的显式标识,在元数据端落实机器可读的隐式标识,并对未标识内容实施分发层拦截。
工程四:用户协议与免责声明重审。 明确禁止假冒仿冒、深度伪造、生成虚假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高风险行为;对换脸、拟声、AI陪伴实施单独同意与真实身份认证;对训练数据二次使用作明确告知;提供未成年人独立保护机制。
需要警惕的三个误区:把"清朗"当"一阵风"(监管明确持续高压);把合规做成"PR稿"而非可验证的工程实现(诉讼阶段姿态无法替代证据);开源组件"零责任幻觉"(挂协议文本不等于满足"公开说明"门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清朗"第二阶段数据与最高法《意见》同周叠加,是2026年AI产品合规节奏中的标志性事件。我的实务判断有三:第一,监管处置已从"备案审查"延伸到"实质性处置",AI产品方必须把合规工程从应付备案升级为支撑诉讼的可验证证据链;第二,7类典型案例对应训练数据、内容生成、应用上架、未成年人保护四个环节,产品方应对照自检;第三,《意见》举证倒置规则下,合规留痕是民事诉讼中证明"无过错"的核心武器,建议在2026年Q4前对全产品线做一次"司法可验证性"体检。
FAQ
Q1:"清朗"专项行动的处置范围会扩大到企业内部AI工具吗?
目前通报重点是面向C端的AI内容服务、应用程式及平台账号。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不区分B/C端——只要对外提供生成式AI服务即纳入监管,建议内部AI工具一旦对外开放亦建立合规台账与日志体系。
Q2:AI产品方在"清朗"期间被处置账号/应用,一定会被行政处罚吗?
不一定。处置方式包括清理信息、处置账号、约谈、整改、下架、行政处罚、刑事移送等,视违规情节而定;多次违规或影响重大的,处罚概率显著上升。
Q3:AI产品如何平衡"举证留痕"与"数据最小化"?
二者不冲突。举证留痕是对训练数据来源、授权文件、运行日志等"过程数据"的留存;数据最小化是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输入输出按目的限制存储。应建立"过程台账可保留、个人数据应最小化"的双轨架构。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