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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一键脱衣"黑产被点名、"AI复活逝者"被规制:AI民事侵权受害人维权与平台责任清单

《意见》第4条把散见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人格权救济条款,整合成一套清晰的"AI黑灰产"裁判规则——受害人只需…

📅 2026-09-08✍️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意见》第4条把散见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人格权救济条款,整合成一套清晰的"AI黑灰产"裁判规则——受害人只需证明"被技术侵害+可识别+无合法授权"三要件即可获赔;平台、模型提供者、应用商店的连带责任被系统压实。对受害人这是一份维权可用清单,对被告方则是一份应当立即停止的合规清单。

一、"AI一键脱衣"等黑灰产案件的受害人四步维权

《意见》生效后,"AI一键脱衣""AI换脸色情""AI声音克隆""AI复活逝者"四类黑灰产的受害人维权路径已清晰:

第一步:48小时内完成证据保全。 通过公证处或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对侵权链接、传播数据、购买及聊天记录做司法保全,重点固定含URL与时间戳的截图、上传账号、传播量及可识别性。

第二步:多渠道维权主张同时发起。 ①向侵权内容所在平台提交"通知-删除"申请并保存受理回执;②向应用商店举报涉事APP要求下架;③向网信办"清朗"专项行动、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www.cyberpolice.cn)、12377等渠道投诉举报。"清朗"第二阶段已明确对违规APP、账号、应用商店联动处置,多渠道维权能加速处置。

第三步:评估民事诉讼请求权基础。 同时主张:①人格权侵权请求权(《民法典》第995条、第1019条、第1023条);②声音权益请求权;③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权("AI一键脱衣"涉及人脸敏感个人信息);④名誉权请求权。此类案件事实清晰、影响恶劣,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概率显著提高。

第四步:评估刑事追责可能性。 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与《刑法》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衔接紧密。对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规模化制作的行为,应主动报案;依《意见》第17至20条,利用AI实施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平台与模型提供者应当如何抗辩?

平台常见抗辩路径: ①"通知-删除"豁免(仅对技术中立、未参与内容生成、未从侵权内容直接获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②损失不存在或显著低于主张;③已尽合理注意义务(需证明已采取关键词过滤、模型识别、用户实名、违规封禁等措施)。

平台败诉高发情形: ①未对"一键脱衣""换脸色情"等明显侵权关键词建立过滤;②"通知-删除"响应迟缓超24小时;③对反复侵权账号未封禁;④未成年人保护缺失;⑤训练语料未做合规审查。

模型提供者抗辩路径: ①举证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意见》第12-16条举证倒置利好主动举证方);②举证模型已落实安全过滤措施;③举证与下游应用方协议已禁止高风险用途。但模型方无法对每个下游场景实质审查,应以"模型能力范围内的合理审查"为底限。

三、"AI复活逝者"专门条款的法律边界

《意见》第4条第4款明确:利用AI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致其姓名、肖像、名誉等受侵害,死者近亲属依《民法典》第994条请求民事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款划出三条边界:

边界一:未经近亲属同意制作"AI复活"形象,构成侵权。 "AI复活明星""AI复活已故亲属"等短视频或服务,即便出于纪念目的,未经近亲属同意亦可能落入侵权。

边界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正常祭祀用途违法性较低;恶搞、侮辱、商业化牟利等用途违法性显著上升。

边界三:商业化使用须取得授权。 未经授权将"AI复活逝者"形象用于商业演出、影视代言、衍生商品开发,是高发侵权场景。

四、AI仿冒名人带货、大数据杀熟的最新维权工具

AI仿冒名人带货: 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依法支持: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可主张三倍赔偿,有严重情节的可依《民法典》第118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建议固定AI合成形象与名人的可识别性比对、未授权声明、购买凭证及损失证明。

大数据杀熟: 经营者利用算法对相同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维权时注意固定同设备新老账号比价截图、客服投诉回复记录,并可申请法院调取后台数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意见》第4条对四类新焦点作系统规定,是AI民事争议裁判规则的标志性整合。我的实务判断有三:第一,黑灰产受害人最大的痛点是证据固定,建议发现侵权48小时内完成公证保全、投诉函留存、传播数据截屏三步动作;第二,"AI复活逝者"条款对殡葬服务、AI影视等行业提出合规挑战,企业应在产品流程中嵌入"近亲属授权-公序良俗审查-商业用途二次授权"三层机制;第三,"通知-删除"豁免对真正技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仍有空间,但AI产品方无法适用,应在架构层做"高风险用途拦截"。

FAQ

Q1:被"AI一键脱衣"侵权但找不到制作者,可以起诉谁?

可以。常见起诉对象:①传播平台(依《民法典》第1195条主张"通知-删除"失败后的连带赔偿);②应用商店(未尽上架审核义务);③模型提供者(依举证倒置规则追责);④购买侵权服务者(共同侵权)。建议由律师评估最优被告组合。

Q2:未经家属同意的"AI复活逝者"作品一定构成侵权吗?

不一定。需综合考量是否经近亲属同意、是否出于纪念等合理目的、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商业化使用,个案中仍需审查是否构成"擅自制作、使用"。

Q3:被AI换脸后"看起来不像本人",还能维权吗?

可以。①若一般公众仍可识别,依《意见》第4条主张肖像权侵权;②换脸中对人脸信息的收集、分析构成对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的侵害,可单独主张救济,两条路径可同时主张。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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