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涉AI纠纷意见落地:AI仿冒名人带货、大数据杀熟如何追责?
最高法《意见》确立了涉AI民事纠纷的核心裁判框架:利用AI侵害人格权益、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能因技术新颖而免责;AI服务提供者一般适用过错责…
最高法《意见》确立了涉AI民事纠纷的核心裁判框架:利用AI侵害人格权益、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能因技术新颖而免责;AI服务提供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避风港规则,收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经营者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算法“大数据杀熟”造成不合理差别待遇并导致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一、《意见》划定了哪些AI民事侵权红线?
最高法《意见》共5部分24条,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切的AI滥用场景作出针对性规定:
- AI换脸拟声: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 AI复活逝者:利用生成式AI处理特定自然人或死者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网络开盒与人肉搜索: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追踪、分析特定自然人公开信息获取私密信息,或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 AI仿冒名人带货:利用AI伪造名人形象、声音进行带货,构成欺诈的,支持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 大数据杀熟: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则共同释放出一个信号:AI不是侵权的挡箭牌,技术开发、提供与使用各环节的主体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二、AI仿冒名人带货,消费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答案是肯定的。《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法律依据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退一赔三”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关于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益保护的规定。
实务中,消费者需要证明:第一,经营者使用了可识别特定名人的AI形象或声音;第二,该使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第三,经营者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第四,消费者因信赖该形象或声音作出购买决定并遭受损失。对于名人本人而言,还可以独立主张人格权侵权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
平台责任方面,若电商平台、直播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三、“大数据杀熟”是否违法?法院如何认定?
“大数据杀熟”并非新词,但《意见》首次在最高司法机关层面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定要点包括:
- 同等交易条件:消费者在同一时间、同一平台、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却因用户画像、消费习惯、设备型号、地理位置等被差别定价。
- 不合理差别待遇:差价缺乏合理成本依据,如会员价高于非会员价、老用户价高于新用户价、iOS用户价高于安卓用户价等。
- 造成损害:消费者因算法差别待遇多支付价款,或因被误导作出交易决定。
法律依据上,除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公平交易、自动化决策透明度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举证难仍是消费者维权的痛点,建议通过截图、录屏、公证、时间戳等方式固定价格差异证据。
四、AI幻觉侵权如何适用“避风港”规则?
针对生成式AI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人格权益,《意见》引入了类似网络侵权“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权利人通知AI服务提供者后,后者应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则的适用前提是:
- 权利人发出了合格通知,包含初步证据证明侵权内容系由该AI生成、与其权利内容构成实质相似或具有可识别性。
- AI服务提供者具有技术可行性,能够在合理时间内停止生成、屏蔽或删除相关内容。
- AI服务提供者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例如模型被大量用于生成某位名人形象而长期未处理。
对于用户而言,若因AI幻觉导致个人名誉、商誉受损,应第一时间固定生成内容、提示词、生成时间、平台账号等信息,并通过平台投诉通道或司法程序主张权利。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最高法《意见》把“技术中立”拉回到“责任法定”的轨道。我的实务判断有三:第一,AI仿冒名人带货案件的赔偿空间将明显打开,惩罚性赔偿条款会让侵权成本大幅上升;第二,大数据杀熟案件中,消费者需要解决举证难题,建议通过公证、录屏、第三方比价等方式固定证据;第三,避风港规则并非AI服务提供者的免死金牌,如果平台对同类侵权长期不作为,仍可能被认定“应知”而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企业在用户协议中明确AI生成内容风险提示,建立侵权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并保留处理记录。
FAQ
Q1:被AI换脸造“黄谣”来不及起诉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根据《意见》第8条,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人格权益正受到AI技术侵害,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法院可以责令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或AI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Q2:AI生成的虚假信息损害企业商誉,能否起诉?
可以。虽然《意见》主要针对人格权益,但企业商誉受《民法典》名誉权、荣誉权保护。若AI生成虚假负面信息导致企业社会评价降低,可起诉内容发布者、传播平台,必要时也可追究AI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Q3:普通用户使用AI工具生成侵权内容,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承担直接责任。AI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收到有效通知并及时处理、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情形。若用户恶意诱导AI生成侵权内容,该用户是首要责任主体。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