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涉AI纠纷意见》生效叠加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AI民事侵权的裁判标尺已亮明
最高法《意见》从人格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著作权保护、刑事程序衔接四个维度,为AI民事纠纷确立了"区分类型、匹配责任、举证倒置、禁令救济…
最高法《意见》从人格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著作权保护、刑事程序衔接四个维度,为AI民事纠纷确立了"区分类型、匹配责任、举证倒置、禁令救济"的裁判框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则从竞争法角度补上了"AI技术滥用损害竞争秩序"的规制拼图。对企业和个人而言,AI换脸、AI拟声、AI生成虚假测评等行为的民事违法性已无任何模糊空间。
一、AI换脸拟声侵权:从"灰色地带"到"明确禁区"
《意见》第4条对滥用AI技术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类型化规定:
第一,虚拟数字形象侵权。 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这意味着"AI换脸"不再是技术尝鲜,而是明确的人格侵权行为。
第二,声音权益侵权。 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这回应了近期社会关注的"AI拟声诈骗"和"AI合成声音带货"问题。
第三,名誉权侵权。 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第四,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针对"AI复活逝者"现象,《意见》明确:利用AI技术擅自制作、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阻断"
AI侵权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的特点,传统的事后诉讼救济模式已不足以保护受害人。《意见》第8条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规则: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既可以责令网络用户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AI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禁令制度的适用要点有三:①受害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及紧迫性;②"难以弥补的损害"包括名誉损害扩大、精神痛苦加剧、商业机会丧失等不可逆后果;③禁令可指向平台,要求其下架内容、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
三、"大数据杀熟"与"仿冒名人带货"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意见》对AI算法引发的不合理差别待遇作出了明确回应:经营者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行"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差别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若"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法院可支持惩罚性赔偿。
实务中,"大数据杀熟"的举证难点在于消费者难以获取平台的算法逻辑和定价规则。《意见》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要求平台对其定价算法的公平性承担更多说明义务。消费者可通过以下路径维权:①保存同一商品在不同账号、不同设备上的价格截图;②申请法院要求平台提供定价算法的说明材料;③主张平台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关于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要求。
四、AI批量生成测评文章引流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9月9日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等"案的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利用AI技术批量生成、发布针对他人软件产品的测评文章,为自身软件产品引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核心逻辑是:AI批量生成的测评文章并非基于真实使用体验的中立评价,而是带有贬损竞争对手、抬高自身产品的商业目的;利用AI技术大量、快速生成此类内容,扭曲了信息传播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法院以此确立了一项新规则——不当利用AI技术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为,即使不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的文义范围,仍可被一般条款所规制。
五、企业可操作的AI民事风险防控清单
对个人用户: ①发现自己的肖像、声音被AI滥用时,第一时间通过公证或区块链存证固定证据;②侵权内容传播速度快、影响扩大的,可在起诉前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③向平台投诉时保留投诉记录和平台反馈,作为后续诉讼中证明"平台明知"的证据。
对企业客户: ①内部使用AI生成营销内容前,建立"人格权审查"流程,避免使用可识别的自然人形象或声音;②对外的AI客服、AI主播等产品,须获得声音授权并留存授权文件;③竞品监测中发现竞争对手利用AI生成虚假测评贬损自身商誉的,可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同时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AI生成内容的操作日志。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最高法《意见》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在同周内落地,释放出AI民事裁判规则全面体系化的强烈信号。我的实务判断有三:第一,人格权侵害禁令将成为AI侵权案件的标准配置,企业和个人都应熟悉禁令申请的条件和流程;第二,"AI批量生成虚假测评引流"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意味着AI技术不能成为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技术盾牌";第三,《意见》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如平台算法说明义务、开发者训练数据自证义务)将深刻改变AI纠纷的诉讼策略,建议在纠纷发生前就建立合规留痕机制。
FAQ
Q1:被AI换脸造谣后,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需要多长时间?
法院对禁令申请通常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下可缩短至24小时。申请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①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②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③申请人有胜诉可能性。建议同步准备起诉材料,在申请禁令的同时正式立案。
Q2:平台对AI生成的侵权内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意见》,网络服务提供者、AI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若平台明知或应知AI生成内容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与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平台的"应知"标准将结合AI内容的技术特征、行业惯例和平台的管理能力综合判断。
Q3:AI生成内容引发虚假宣传纠纷,责任如何划分?
责任划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若企业委托第三方使用AI生成营销内容,企业作为发布主体承担首要责任;第三方在生成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的,企业可向其追偿。若企业使用自有AI工具生成内容,企业既是生成者也是发布者,承担完整责任。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