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部AI纠纷意见施行:AI换脸、AI拟声、AI仿冒名人带货的民事追责清单
最高法《意见》9月7日发布后,过去AI民事纠纷中常见的三个"模糊地带"——AI换脸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AI拟声能否主张声音权益、AI仿冒名人…
最高法《意见》9月7日发布后,过去AI民事纠纷中常见的三个"模糊地带"——AI换脸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AI拟声能否主张声音权益、AI仿冒名人带货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首次有了全国统一的裁判规则。对受害人而言,《意见》大幅降低了人格权侵权的举证门槛;对被诉平台而言,"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空间被显著压缩;对模型训练方而言,"合理使用已合法公开个人信息"的边界被首次书面划清。可以预见未来12个月内将出现一批援引《意见》作出的判决,重塑AI民事争议的裁判走向。
一、AI换脸、AI拟声案件:受害人应当如何举证?
《意见》将AI换脸、AI拟声侵害人格权的裁判规则归纳为"可识别性+权益实质性损害"两步走。
第一步:证明可识别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肖像权保护以"可识别性"为核心。北京互联网法院此前已在AI换脸短剧案件中确立"一般公众能够识别出即构成侵权"的规则,认定短剧制作方在AI生成形象"神似"知名演员的情况下仍构成肖像权侵权。AI换脸后即便公众无法识别面部,因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受害人仍可走个人信息权益路径主张救济,这是《意见》施行后受害人的第二把武器。
第二步:证明权益实质性损害与因果关系。 受害人需提交:侵权内容截图/录屏、传播平台URL、传播数据(播放量、转发量)、自身肖像/声音商业价值证据、已通知平台下架的证据。如涉及心理损害,可附心理评估报告。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用户未明确拒绝"的合理使用边界,但同时强调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理须取得单独同意——换脸、拟声、克隆个人形象均落入"重大影响"范畴,未经同意的训练和生成行为即落入侵权区。
二、AI仿冒名人带货、大数据杀熟:消费者维权的两条新路径
《意见》针对近期舆论高度关注的"仿冒名人带货""大数据杀熟"分别给出明确的民事追责路径。
AI仿冒名人带货: 《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则对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实务层面,消费者需固定三类证据:一是带货视频中AI合成名人形象的可识别性比对,二是名人未授权代言的公开声明或公证文书,三是消费者的购买凭证及损失证明。一旦胜诉,除三倍赔偿外,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大数据杀熟: 《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维权时应注意:第一,固定"老客户比新客户更贵"的证据,可使用新注册账号、老账号同设备比价截图、订单截图、消费历史数据等;第二,证明存在"算法差别定价",这往往需要申请法院调取平台后台数据,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三,《意见》落地后,法院对"老用户价格更高"的算法不再视为"个性化推荐",而是直接认定为价格歧视。
三、训练数据使用: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意见》最重要的"鼓励创新"条款,是关于AI训练阶段处理已合法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边界。《意见》明确:
> 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这一规则的实务要点有四:
一是"合法公开"是前提。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未经授权公开的、违反平台规则爬取的、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但未单独同意的,均不属于"合法公开"。爬虫虽不当然违法(如robots.txt允许且符合《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合理范围),但爬取人脸、声纹、未成年人信息等敏感数据用于训练,原则上构成违法。
二是"合理范围"是关键。 训练阶段的内部使用属合理范围,但若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用于二次商业化(如基于此对本人做精准营销、价格歧视),则超出合理范围。
三是"未明确拒绝"是兜底。 公众人物、已公开作品作者若在其公开渠道(如社交账号、官方网站)发布"拒绝用于AI训练"的明确声明,则训练方应当尊重该拒绝;无视声明强行训练可能构成侵权。
四是"重大影响"是底线。 换脸、拟声、深度伪造、AI陪伴对话等场景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原则上仍须取得单独同意。这一条划清了"训练用"与"生成用"的边界——即便训练阶段合理使用合法公开信息,生成阶段仍须遵守单独同意规则。
四、受害人主张权利与被诉方应诉的双向清单
受害人可主张的请求权基础: ①人格权侵权请求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可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②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③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章);④消费者权益请求权(大数据杀熟)。
被诉方常见的抗辩路径: ①避风港原则(仅适用于"通知—删除"机制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算法直接生成内容的AI产品方);②合理使用(仅适用于已合法公开、且对个人权益无重大影响的处理行为);③用户行为免责(需证明已采取合理技术措施);④损失不存在(适用于无实际经济损失场景,但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策略重点: 受害人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保全、平台投诉、行政举报多线固定证据;被诉方应第一时间评估案件是否构成"通知—删除"豁免空间,对高概率败诉案件争取调解,对AI开发者侧应援引《意见》举证倒置规则主动提交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意见》落地后,AI民事争议案件数量预计将在6-12个月内出现明显增长,案由主要集中在三类侵权与一类不正当竞争:AI换脸拟声人格权侵权、AI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AI仿冒名人带货消费者欺诈、AI大数据杀熟。我的实务判断有三:第一,AI换脸案件受害人最大的痛点仍是证据固定,建议在发现侵权48小时内完成公证保全、平台投诉函留存、传播数据截屏三步;第二,AI仿冒名人带货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可识别性"与"名人未授权"双证据链,建议权利人尽早做公证书保全与律师函警告,构成诉前证据基础;第三,模型训练方应主动在产品文档与用户协议中建立"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清单+敏感信息单独同意机制",把《意见》规则嵌入产品流程。
FAQ
Q1:AI换脸后"看起来不像本人",还能主张肖像权侵权吗?
有可能。两条路径:一是若一般公众仍可识别,仍构成肖像权侵权;二是即便不构成肖像权侵权,换脸过程中对本人人脸信息的收集、分析仍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可单独主张救济。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支持后者。
Q2:AI拟声案件中,声音权益保护到何种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已对声音权益作出规定,《意见》进一步明确AI合成声音以"公众可识别性"为保护标准。北京互联网法院此前在"魔音工坊"案中判决AI合成声音被认定为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侵权方连带赔偿25万元。建议权利人同时主张人格权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竞争利益保护。
Q3:消费者被大数据杀熟后,怎么证明"算法差别定价"?
实务中难度较高,但有三条可行路径:一是同设备新老账号比价截图,二是向平台客服投诉后的回复记录(间接承认存在差异化定价),三是申请法院调取平台后台数据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意见》施行后,法院对"差别定价"的事实推定较过去更为友好,对消费者举证负担有所降低。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