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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伪造签名盗用大模型算力获刑3年:技术中立抗辩为何失效?

“界面上能看到”不等于“法律上被授权”,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一句话。 授权边界不是由技术上的加密状态决定的,而是由用户协议、访问控制措施和行为人…

📅 2026-11-04✍️ 潘杰峰 律师👁 计算机类刑事辩护

“界面上能看到”不等于“法律上被授权”,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一句话。 授权边界不是由技术上的加密状态决定的,而是由用户协议、访问控制措施和行为人对规则的认知共同划定。被告人账号曾因违规被批量封禁,这一事实直接击穿了“善意误认”的抗辩。从辩护角度看,本案真正的空间不在定罪,而在数额与次数认定,以及罪名的可选择余地——违法所得3.4万元恰好踩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线上,判三年缓三年,实际上已是该档次内的最低结果。

一、法院为什么否定“技术中立”和“公开可见”抗辩

在计算机类刑事案件中,“我以为可以随便用”是最常见也最脆弱的辩解。它站不住脚的原因在于混淆了两个层面:

技术层面的“可访问”,与法律层面的“被授权”,是两回事。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核心构成要件是“侵入”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未经授权”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早已从“是否破解密码”扩展到“是否违反访问控制规则”。

本案中,三个事实锁死了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其一,涉案接口是平台不对外开放的接口,正常用户无法通过界面发现;其二,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自动化抓取和绕过验证;其三,其账号此前因违规被批量封禁——这一条最具杀伤力,因为它证明行为人明知平台的态度是禁止,仍继续实施。这不是“技术中立”,而是“明知故犯”。

AI在这里扮演了双重角色:既是作案工具,也是降低犯罪门槛的放大器。检察官提到,过去突破一套平台防护需要相当的技术能力,如今借助AI,一个“懂点技术的人”就能低成本实现。这意味着“我没有专业黑客能力”这类辩解,未来的说服力会越来越弱。

二、罪名定性有争议空间吗?

有,但空间有限。本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逻辑是:账号池、积分、接口调用凭证都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辩方可能质疑:被告人真正想获取的是“算力服务”这一财产性利益,将算力消耗解释为“获取数据”是否超出法条文义射程?

这一质疑理论上成立,实务中难以推翻:行为人获取的账号池、电子签名凭证客观上是数据,调用时产生的身份认证信息流转也是数据,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用“手段行为”定性。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排除——该罪要求“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后果严重”,本案平台始终正常运行,只是资源被消耗,一般不成立。

三、3.4万元为什么可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这是本案最值得辩护律师研究的细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违法所得3.4万元,是5000元标准的6.8倍,已经越过五倍线。也就是说,法定刑档位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院判处三年并适用缓刑,是在该档次的法定最低点再叠加缓刑,已属从宽处理。

据此,辩护的重心应当放在三个方向:

  1. 压降违法所得数额。 3.4万元是转卖生成服务的收入,其中是否包含合法的技术服务费、平台运营成本?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以获利数额计算,应扣除直接成本,若能将数额压至2.5万元以下,即可回落至“情节严重”档次。
  2. 核减调用次数。 29万余次调用中,是否包含被告人正常使用免费额度、或平台漏洞导致的被动计入部分?次数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危害性的整体评价。
  3. 厘清损失计算口径。 平台损失应按其实际向上游支付的算力成本计算,而非按对外服务售价计算。两者差额可能很大。

此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初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有限,都是争取缓刑的常规但有效的量刑情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这类案件的辩护难点从来不在事实,而在定性。我办理计算机类案件的经验是,检察官和法官对“技术中立”的抗辩已经非常警惕,反复强调“不懂规则”往往适得其反。真正有效的辩点通常藏在三个地方:数额的计算口径、次数的核减依据、罪名之间的界限。本案3.4万元违法所得恰好跨过五倍线,如果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把数额压到2.5万元以下,量刑档位就完全不同。也要提醒AI平台企业:本案中平台能够顺利立案追责,靠的是用户协议条款、账号封禁记录和后台调用日志这三组证据,平时不做留痕,事发后连报案都困难。建议潘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与企业客户沟通的参考材料。

FAQ

问:调用公开的API接口也会构成犯罪吗?

答:关键不在“是否公开”,而在“是否被授权”。平台明确对外开放、允许按约定调用的接口,正常使用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接口不对外开放、需要绕过访问控制,或者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自动化调用,即使技术上有办法访问,也可能被认定为“未经授权”。本案中被告人的账号曾被批量封禁,这一事实对主观明知的认定起了决定作用。

问:用AI写脚本批量注册账号薅羊毛,通常怎么定性?

答:视情节而定。批量注册往往同时涉及获取身份认证信息、虚构用户身份、骗取平台促销资源,可能触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诈骗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额不大的也可能仅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和行政处罚,分界线主要看获利数额、获取信息数量和是否造成系统损害。企业发现接口被盗用,应立即固化异常调用日志、注册IP与邮箱特征、账号封禁记录、用户协议版本、上游算力结算凭证——前四项证明行为非法性与授权边界,最后一项证明损失数额。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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