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lemon商标侵权案一审败诉:2000万诉求被驳回,商标近似性如何认定?
2026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lululemon诉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l…
2026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lululemon诉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lululemon全部商标侵权诉讼请求。lululemon主张JU ACTIVE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其两枚核心注册商标视觉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提出2000万元赔偿等多项诉求,但法院未予支持。该案揭示了商标近似性认定的核心标准——"视觉高度近似"并不等于"混淆可能性",法院需综合考量商标显著性、商品关联度、消费者注意力水平与实际混淆证据。对品牌方而言,"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的粗放模式已不够,需要在品牌布局阶段就构建"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的多维保护体系。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1 当事人概况
原告方:加拿大露露乐蒙运动用品有限公司(lululemon),全球知名瑜伽运动服饰品牌,在中国拥有核心注册商标。
被告方: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共同运营JU ACTIVE运动服饰品牌。该品牌创立于2024年年底,已开设近100家线下门店,主要集中在二、三线城市。2025年获得澄凯基金投资,并启动海外扩张,首站选在中东市场科威特。
1.2 lululemon的诉讼主张
lululemon主张JU ACTIVE在门店装潢、商品、吊牌、宣传物料等处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其两枚核心注册商标视觉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提出:
- 停止侵权(停止使用争议商标标识);
- 赔偿损失2000万元;
- 消除影响。
1.3 法院判决要点
南京中院一审驳回lululemon全部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该案件还没有生效",目前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披露的时机恰逢lululemon 2026财年第二财季财报发布——净营收24亿美元同比下降4%,低于华尔街预期,股价一度暴跌超18%。虽然商标案与业绩下滑无直接关联,但品牌维权受挫叠加业绩压力,令lululemon的知识产权战略面临双重考验。
二、商标近似性认定的法律框架
2.1 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依《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原则:
-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 判断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2.2 本案可能的裁判逻辑
虽一审判决书全文尚未公开,但从lululemon败诉的结果推测,法院可能从以下角度论证不构成近似:
角度一:整体视觉差异。 JU ACTIVE商标与lululemon商标在字母构成、字体设计、整体视觉风格上可能存在足以区分的差异。"视觉高度近似"是原告单方主张,法院可能认定在隔离比对下相关公众能够区分。
角度二:消费者注意力水平。 瑜伽运动服饰属于有一定关注度的消费品类,相关公众在购买时会投入较高注意力,对品牌标识的辨识能力较强,降低了混淆可能性。
角度三:实际混淆证据不足。 原告未能提供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如误购投诉、消费者调查报告),仅靠"视觉近似"主张侵权,证据力度不够。
角度四:商标显著性差异。 若lululemon主张保护的两枚商标中有一枚显著性较弱(如含有行业通用元素),其保护范围应相应收窄。
三、"近似≠混淆":商标侵权的核心要件
3.1 混淆可能性的四要素分析
商标侵权的核心不是"商标是否近似",而是"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司法实践中,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包括四要素:
| 要素 | 分析维度 | 本案考量 |
|------|----------|----------|
| 商标近似度 | 字形、读音、含义、整体视觉 | 原告主张"高度近似",法院可能认定差异足以区分 |
| 商品关联度 | 商品类别、消费群体、销售渠道 | 同为瑜伽运动服饰,关联度较高 |
| 消费者注意力 | 消费者购买时的关注程度 | 运动服饰有一定品牌认知度,注意力较高 |
| 实际混淆证据 | 误购投诉、调查报告、市场反馈 | 原告可能未提供充分实际混淆证据 |
3.2 品牌知名度与保护范围
lululemon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其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理论上保护范围应宽于普通商标。但知名品牌保护也不是无限的——法院仍需审查被控商标是否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来源误认"。
3.3 JU ACTIVE的可能抗辩理由
从被告角度,可能的抗辩包括:
- 商标设计独立创作:JU ACTIVE商标系独立设计,有自身的品牌理念和视觉表达,非模仿lululemon;
- 目标市场差异:JU ACTIVE主要布局二、三线城市,与lululemon的一线/高端市场定位存在消费群体差异;
- 无攀附恶意:品牌创立时间、发展路径、融资背景显示JU ACTIVE有独立的商业模式,不存在攀附lululemon品牌商誉的恶意。
四、品牌维权的多维保护策略
4.1 "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双轨保护
本案lululemon仅以商标侵权起诉,一审败诉后,可考虑在上诉或另案中追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主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门槛低于商标法——不要求原告注册商标与被控标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只需证明原告的商品装潢等"有一定影响"且被告"擅自使用"足以引人误认。
4.2 门店装潢的著作权保护
若lululemon的门店装潢设计具有独创性,可作为美术作品依《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优势在于:保护范围不限于商标注册类别,且保护期限更长(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4.3 品牌元素的专利保护
运动服饰的功能性设计(如特殊面料工艺、服装结构创新)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构建"商标+著作权+专利"的立体保护网。
五、独立观点:商标诉讼策略的三个判断
判断一:"视觉近似"主张正在弱化,"混淆可能性"才是核心。 近年来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越来越强调"混淆可能性"的整体判断,而非单纯比对商标视觉相似度。品牌方仅以"视觉高度近似"起诉,不提供实际混淆证据,败诉风险显著增加。
判断二:国际品牌在华维权面临"显著性论证"挑战。 中国法院对国际品牌商标保护持审慎态度,尤其当被告能证明独立设计和独立品牌路径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避免过度垄断品牌元素。LV第六次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四瓣花卉图案为我国传统纹样,属公共文化资源)即为例证。
判断三:国产品牌的"反向保护"意识增强。 JU ACTIVE在应诉的同时已启动中东市场扩张,表明国产品牌在面临国际品牌诉讼时不再消极防守,而是同步推进国际化战略。品牌方应预见到诉讼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手段,提前做好"攻防一体"的知识产权布局。
六、企业商标布局与诉讼实务建议
给品牌方:商标布局"三层体系"
第一层:核心商标注册。 在主营业务类别(如第25类服装)注册核心商标的同时,在关联类别(第35类广告销售、第40类材料加工)进行防御性注册,防止他人在关联领域注册近似商标。
第二层:商标监测与异议。 建立商标监测系统,定期检索新申请商标公告,发现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异议成本远低于诉讼成本,是商标维权的"第一道防线"。
第三层:多维权利叠加。 将品牌标识同时进行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形成"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多重保护。一旦商标侵权诉讼受阻,可转换路径以其他权利维权。
给诉讼方:商标侵权诉讼"四步策略"
第一步:侵权证据固定。 通过公证购买、可信时间戳、现场公证等方式固定被告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包括门店装潢、商品吊牌、宣传物料等。
第二步:混淆证据收集。 除商标比对外,重点收集实际混淆证据——消费者误购投诉记录、消费者调查报告(抽样调查显示混淆比例)、社交媒体上的误认讨论。
第三步:赔偿证据准备。 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赔偿额可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商标许可费倍数计算。提供被告门店数量、销售规模、利润率等数据,支撑赔偿主张。
第四步:诉讼策略选择。 权衡商标侵权之诉与反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优劣,必要时合并起诉。考虑申请诉前禁令(情况紧急时)和证据保全(防止被告销毁证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lululemon一审败诉案为所有品牌方敲响了警钟——"商标近似"不等于"商标侵权",法院审查的核心是混淆可能性而非视觉相似度。三点判断:第一,风险提示——品牌方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只做商标比对、不做混淆证据收集,仅凭"视觉高度近似"起诉,在当前司法审慎保护竞争的裁判倾向下败诉风险显著增加,建议在起诉前委托第三方开展消费者混淆调查,将调查报告作为关键证据提交;第二,策略建议——商标维权应构建"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的立体主张,商标侵权诉讼受阻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保护门槛更低、适用空间更大;第三,实务建议——国产品牌面临国际品牌诉讼时,应同步做好应诉抗辩与品牌独立发展证据留存,包括商标设计草稿、品牌策划文件、独立融资记录等,证明品牌的独立创作路径和善意发展,这在"攀附恶意"认定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FAQ
Q1:lululemon一审败诉后还能翻盘吗?
可以上诉。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不生效,lululemon可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全面审查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若lululemon能补充提交实际混淆证据(如消费者误购投诉、调查报告),仍有可能改判。但二审改判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相对较低。
Q2:商标"视觉高度近似"为什么不算侵权?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是"商标近似"本身,而是"容易导致混淆"。法院需综合考量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度、消费者注意力水平和实际混淆证据。若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存在可区分的差异,且消费者在购买时能投入足够注意力区分来源,即便部分元素近似,也不构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Q3:国产品牌如何避免被国际品牌起诉商标侵权?
三步预防措施:(1)商标注册前做全面近似检索,包括查询在先注册商标、在先申请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2)保留品牌独立设计的完整证据链(设计草稿、创作时间戳、设计人员证言),证明非模仿;(3)品牌定位和消费群体与国际品牌保持差异化,避免在品牌宣传中暗示与知名品牌的关联,降低"攀附恶意"的认定风险。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