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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好玩不赚钱"也侵权?乌鲁木齐学生案揭开数字人侵权三大盲区

2026年8月,乌鲁木齐某高校学生小刘用AI工具生成"数字人"脱口秀模仿知名演员腔调和动作,发布后一夜涨粉五千,随即被平台侵权警告、下架视频…

📅 2026-09-03✍️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2026年8月,乌鲁木齐某高校学生小刘用AI工具生成"数字人"脱口秀模仿知名演员腔调和动作,发布后一夜涨粉五千,随即被平台侵权警告、下架视频并面临肖像权索赔。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哪怕"不牟利""纯属娱乐""只发宿舍群",AI换脸也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AI生成的作品在具备独创性时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搬运、倒卖、商用均构成侵权。 "AI是工具、平台是中介、内容是个人创造"三大迷思被司法实践一一切割。

一、小刘的"懵圈脸":AI模仿演员不牟利,为何仍侵权?

小刘的疑问——"就是觉得好玩,又没赚钱,怎么就侵权了?"——是当前互联网用户最普遍的认知误区。律师帮帮团成员穆斓近期频繁遇到类似咨询。拆开看,本案涉及三个并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一:肖像权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变造他人肖像。AI"数字人"模仿知名演员的腔调与动作,只要生成形象能被公众识别为该自然人,即构成"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是否盈利、是否标注"AI生成"、是否公开传播,均不影响侵权认定,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决支持。

关键变量仅有两条:一是肖像是否可识别,二是是否未经同意公开发布。即使发布范围仅限宿舍群、亲友群,未对外公开,亦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但可构成对"声音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侵害;若公开发布并被广泛传播,则肖像权侵权成立无疑。

法律关系二:表演者权侵权

知名演员的腔调、动作还可能落入《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保护范围。演员对自己具有独创性的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未经许可使用其表演形象生成新作品,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害。

法律关系三:AI作品的可版权性

小刘若主张"这是我用AI做的,归我所有",则涉及AI生成内容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司法实践已明确:只要生成过程中加入了文案创意、参数调试、画面编排等智力投入,该AI视频即具备独创性,可以主张《著作权法》保护。这意味着:他人未经同意搬运小刘制作的AI视频引流卖课,亦构成对小刘的著作权侵权。

二、AI作品的著作权之争:国内司法实践三个关键判例

我国司法实践对AI作品可版权性、训练数据合法性、AI换脸侵权认定三个核心问题已积累一批具有指引意义的判例:

判例一:AI短视频搬运引流案——国内两家公司因搬运他人AI短视频引流卖课,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赔偿责任。该案首次明确了"AI作品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搬运构成侵权"的法律逻辑。

判例二:AI短剧盗录销售案——广州黄埔区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短剧侵权案,认定用户通过撰写剧本、设定情节对AI进行"强引导"生成的短剧具备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盗录打包销售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判例三:批量售卖AI短剧资源案——若情节严重,盗版售卖他人AI短剧资源可能突破民事侵权边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三个判例共同支撑的核心规则是:AI作品不是"法外之地",搬运、倒卖、商用均构成侵权。

三、"不牟利""仅娱乐""AI说AI负责"三大迷思的法律切割

迷思一:"我没收钱,就不算侵权"

错误。是否盈利并非侵权认定的必要条件,仅是影响赔偿数额的情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无论是否盈利,被侵权人均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迷思二:"AI生成的内容是公共财产,可以随便用"

错误。AI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关键不在于"是否AI生成",而在于"是否具备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AI生成内容只要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文案、提示词、参数选择、后期编排),即可能构成"作品"受法律保护。

迷思三:"AI说错了应该AI平台负责"

错误。AI平台与用户之间的责任划分需依具体情形判断,但发布者不能以"工具问题"完全免责。多数AI平台的免费版服务仅限个人娱乐使用,不得用于广告、带货、课程售卖等商业用途。公开传播AI生成内容需依法标注"AI生成",未标注造成公众误导的,可被行政处罚。AI编造的信息若造成误导或诋毁他人,发布者承担全部责任。

四、AI民事侵权的维权路径:原告与被告的双向指引

路径一:被侵权人维权五步走

  1. 取证——通过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平台对侵权内容、传播范围、引流数据进行存证。
  2. 通知——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向平台发出合格通知,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3. 诉讼——对个人侵权人或单位主体提起人格权侵权之诉或著作权侵权之诉;标的额较大或人数众多的可发起集体诉讼。
  4. 刑事报案——情节严重达到数额标准的,著作权侵权可转为刑事案件。
  5. 行政举报——对违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标识义务的,向网信部门举报。

路径二:被诉侵权人抗辩五要点

  1. 审查原告主体——原告是否享有肖像权、表演者权、著作权等基础权利。
  2. 审查可识别性——AI生成形象是否真的能被公众识别为原告所主张的自然人。
  3. 审查独创性——AI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合法性基础。
  4. 审查合理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如评论、教学、新闻报道)。
  5. 审查程序合法性——平台处置是否符合"通知-删除"规则与正当程序。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AI换脸、AI数字人侵权纠纷在2026年呈现爆发态势,三点判断:第一,风险提示——AI工具几乎没有任何"安全区",用户须清醒认识到每一次发布都是法律行为。即使是校内创意、社内娱乐,若被第三方转载、扩散到公共领域,肖像权、表演者权侵权责任即刻形成;第二,企业合规——使用员工肖像、名人形象、第三方素材训练AI模型或做产品代言时,必须取得书面授权并明确授权范围,避免因"默示同意""合理使用"的模糊认知埋下诉讼隐患;第三,维权成本提示——AI侵权案存在跨平台、跨地域、跨主体的特征,被侵权人取证成本高、维权周期长,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一次性固定电子证据链

FAQ

Q1:用AI把同学的照片做"换脸恶搞视频"发宿舍群,也违法吗?

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是否构成公开传播意义上的侵权,须看是否被转发、扩散至宿舍/亲友群之外的公共空间;但即使限在私域,对他人肖像的丑化、污损或不当使用仍可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建议取得本人书面同意后再使用他人肖像。

Q2:AI生成的图片我自己都不享有版权,别人搬运也不算侵权?

错误。司法实践已多次明确:只要生成过程体现了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文案创意、提示词设计、参数选择、画面编排等),AI生成内容即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搬运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传统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的保护逻辑一致。

Q3:被AI侵权了,先找平台还是先起诉个人?

建议优先向平台发出合格通知要求删除,再视情况起诉。若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置,则平台可能与直接侵权人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若涉及单位主体、批量侵权、商业获利,可同步提起民事诉讼与行政举报。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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