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宝莱坞女演员Shruti Haasan诉AI深伪侵权案9月3日胜诉:跨境AI人格权保护的司法新趋势与中国应对
2026年9月3日,印度孟买高等法院大法官Madhav Jamdar在宝莱坞女演员Shruti Haasan诉AI深伪侵权案中作出临时禁令,…
2026年9月3日,印度孟买高等法院大法官Madhav Jamdar在宝莱坞女演员Shruti Haasan诉AI深伪侵权案中作出临时禁令,明确认定"未经授权的AI换脸、视频操纵、聊天机器人对他人形象的复制已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要求被告移除涉案深伪内容。同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在Janhvi Kapoor涉及5000余条AI生成内容的诉讼中委任Gautam Bhatia律师担任amicus curiae,回应"数字时代人格权范围"这一新型法律问题。对中国公众人物、企业及AI产品开发者而言,跨境AI人格权保护已从"理论议题"转入"实操议题",应当在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框架下,提前构建"证据固定-平台投诉-诉讼救济"三位一体的维权路径。
一、Shruti Haasan案案情与法院核心裁判
1.1 基本案情
Shruti Haasan系印度宝莱坞著名女演员、歌手,其形象与声音具有极高商业价值。Haasan向孟买高等法院起诉多家被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制作AI深伪图像、操纵视频、未经许可的商业代言、衍生周边产品,并以聊天机器人形式商业化利用其人格特征。
1.2 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大法官Madhav Jamdar在临时裁定中作出三方面关键认定:
第一,人格权侵害具有不可逆性。法院明确指出:"持续传播AI生成的深伪、操纵图像、聊天机器人及其他侵权内容已造成并将继续对原告的商誉、声誉和商业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此种损害无法通过金钱赔偿得到充分救济,一旦深伪内容在互联网上传播,便可能被无限复制和传播,造成对原告人格权和公众形象的永久稀释。"
第二,宪法基础。法院认定人格权、形象权、精神权利受《印度宪法》第19(1)(a)条言论自由权与第21条生命尊严权(含隐私权)双重保护。
第三,证据保全与强制下架。法院命令被告按Haasan诉讼中识别的URL列表移除侵权内容,并对非响应被告发出"最后出庭/答辩机会"通知。
二、Janhvi Kapoor案:数字时代人格权的边界探索
同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在Janhvi Kapoor诉5000余条AI深伪内容案中任命Gautam Bhatia律师为amicus curiae,协助法院厘清"数字时代人格权"的边界。Kapoor的诉讼涉及:
- 5000余条网页和社交媒体帖子
- 涉嫌色情AI生成内容、冒名顶替、虚假预订机构、未经同意商业化利用其人格特征的聊天机器人
- 8月11日法院已下令删除"明显色情、淫秽、贪欲或下流且直接货币化其人格权"的在线内容
- 但法院拒绝下达"全面删除粉丝页面"的命令,认为可能影响言论自由
Kapoor案的核心争议是:在AI技术使"人格权侵权"变得前所未有的低门槛和大规模时,法律如何在保护权利人与维护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三、中国语境下AI深伪侵权的法律救济路径
3.1 民事救济: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并行
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至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AI深伪侵权可能同时侵犯:
- 肖像权(未经同意使用AI换脸)
- 名誉权(AI生成的虚假不实信息损害名誉)
- 隐私权(AI合成的私密场景或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涉及网络侵权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3.2 行政投诉:网信部门"快车道"
依《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构成违法深度合成的,网信、公安、广电等部门可对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及使用者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业务、关闭网站、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罚。权利人可向网信办举报中心(12377)、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各地网信办提交投诉。
3.3 刑事追诉: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等罪名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AI深伪内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跨境AI人格权案件的中国应对建议
4.1 权利人侧:构建"三位一体"维权路径
第一,证据固定。发现AI深伪侵权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处、可信时间戳、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如至信链、天平链)固定证据。第二,平台投诉。向侵权内容所在平台提交"通知-删除"申请,要求平台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履行"避风港义务"。第三,诉讼/仲裁。被告明确的,可在中国法院起诉;被告不明确或服务器在境外的,可选择跨境司法救济或国际仲裁。
4.2 AI产品企业侧:合规设计+跨境协同
第一,事前评估。对涉及公众人物、明星艺人、政治人物、历史人物的AI产品,应开展"人格权风险评估",建立"白名单/黑名单"机制。第二,事中审核。完善多模态识别模型,识别人脸、声音与知名人士的相似度。第三,事后救济。建立"权利人通知-快速响应"机制,承诺收到合格通知后24小时内下架侵权内容。
4.3 跨境协同:WIPO国际版权条约与司法协助
中国已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跨境AI人格权侵权案件可考虑通过WIPO调解与仲裁中心、互惠司法协助渠道解决。
五、独立观点:跨境AI人格权保护的三个判断
判断一:跨国AI人格权诉讼将常态化。印度两起案件反映了"全球名人的AI形象保护"已突破国界。中国公众人物在境外被AI深伪侵权时,可考虑在中国起诉同时在侵权发生地起诉,形成"双线作战"。
判断二:技术证据成为胜诉关键。AI深伪侵权案件的难点在于"侵权内容与权利人形象相似度"的技术鉴定。建议权利人在起诉前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AI深伪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提交。
判断三: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重要作用。参考印度律师协会正在酝酿的"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指南",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视听协会等可牵头制定"AI拟人化互动服务人格权保护自律公约",形成行业最佳实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Shruti Haasan案与Janhvi Kapoor案标志着AI深伪侵权已从"个别案例"升级为"系统化司法议题",三点判断:第一,风险提示——公众人物(明星、企业家、网红、学者)被AI深伪侵权的概率已显著上升,任何面部或声音已公开的公众人物均应做好"被AI换脸/换声"的风险预案;第二,维权指引——发现侵权后应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平台投诉、行政举报、诉讼起诉同步推进,避免错过"传播扩散黄金24小时";第三,AI产品合规建议——AI开发者应在产品设计阶段即嵌入"肖像权/声音权保护模块",包括人脸声纹白名单、显式标识、深度伪造检测、紧急下架通道,避免成为侵权工具或被诉连带责任方。
FAQ
Q1:被他人AI换脸/换声发布到网络,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依《民法典》人格权编及侵权责任编,可主张: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②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侵权均可主张);③因AI深伪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如代言合同取消、商业机会丧失);④合理维权开支(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如涉及网络平台未及时删除的,可同时主张平台的连带责任。
Q2:AI生成内容与本人高度相似但未明确使用本人形象,是否构成侵权?
可能构成。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形象"。AI生成内容虽非直接复制本人照片,但具有可识别性的"近似形象"亦可被认定为"肖像"范畴。司法实践中,"换脸"但保留可识别特征的内容,已多次被认定为肖像权侵权。
Q3:在境外被AI深伪侵权,能否在中国法院起诉?
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侵权之诉,如侵权行为地在境内或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境内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即便被告在境外,权利人也可在中国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其在中国境内有运营)或主张连带责任。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