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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9月4日施行:情感依赖红线与未成年人保护新规解读

2026年9月4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全球首部针对"AI拟人化情感互动"这一细分场景的…

📅 2026-09-04✍️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2026年9月4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全球首部针对"AI拟人化情感互动"这一细分场景的专门规章,明确划定六类禁止性内容、未成年人单独保护条款与提供者主体责任。对拟人化AI服务提供者(智能客服、虚拟陪伴、AI心理疗愈、虚拟伴侣、AI陪聊等)而言,本轮新规释放的信号是:算法备案、内容标识、未成年人模式、用户情感依赖监测"四件套"同步落地,单纯的"事后封禁"已无法满足合规要求,"事前评估+过程监测+应急干预"成为硬约束。

一、《办法》出台背景与监管逻辑

伴随大模型推理能力与多模态拟人技术的成熟,AI心理疗愈、AI陪聊、虚拟伴侣、适老陪伴机器人、AI情感咨询等"持续性情感互动"产品快速增长。用户的情感依赖、社交替代、不合理决策诱导等深层次风险同步显现,《办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

《办法》的监管逻辑有三:第一,划定底线——以"六类禁止性内容"形式明确不可触碰的硬约束;第二,压实主体责任——服务提供者承担内容审核、安全评估、风险防控主体义务;第三,特殊群体倾斜保护——单独规定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禁止诱导沉迷与情感依赖。

二、《办法》六类禁止性内容全梳理

《办法》明确,拟人化互动服务不得生成或推送以下六类内容,企业应逐条对照自查:

2.1 国家安全红线

"生成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的内容。"——本项是AI服务的"一票否决"条款,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一脉相承。

2.2 心理健康红线

"生成鼓励、美化、暗示自残自杀等损害用户身体健康,或者语言暴力等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的内容。"——本项是拟人化AI服务的特有条款,针对"AI鼓励自杀""AI辱骂用户"等高敏感场景。

2.3 信息安全红线

"生成诱导、套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本项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防范AI被用作社工攻击工具。

2.4 未成年人红线

"向未成年人用户生成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产生极端情绪、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本项是未成年人保护专条。

2.5 情感依赖红线(拟人化AI特色条款)

"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的。"——这是全球首部法规以"诱导情感依赖"为名设置的禁止性条款,直接针对"虚拟伴侣""AI男友/女友""情感陪伴机器人"等热门场景。

2.6 决策操纵红线

"通过情感操纵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防范AI诱导消费、诱导非理性投资、诱导不必要医疗支出等"决策操纵"行为。

三、拟人化AI服务提供者的"四个硬指标"

六类禁止性内容对应到合规义务层面,可归纳为四个硬指标:

指标一: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

依《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拟人化AI服务,应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备案范围至少包括:服务场景说明、训练语料来源、未成年人模式设计、情感依赖风险评估报告、用户异常行为监测机制、应急预案。

指标二:内容标识与深度合成标识

依《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拟人化AI的回复语音、文字、虚拟人形象均应添加显式标识(用户可见)与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办法》进一步要求在交互界面显著提示"AI生成""非真人服务"等说明,避免用户产生"与真人对话"的错误认知。

指标三:未成年人保护专区与单独同意

依《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及《办法》第四条,向未成年人提供拟人化AI服务应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模式、单次使用时长限制、家长控制功能、内容过滤词库与紧急联系人按钮。涉及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取得监护人单独同意。

指标四:情感依赖监测与应急干预

这是《办法》最突出的创新义务。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用户情感依赖监测模型、异常使用行为识别模型,对累计在线时长超阈值、表达强烈情感依附、出现自伤自杀倾向的用户启动应急干预(弹窗提示、强制下线、转介专业心理咨询热线)。

四、独立观点:拟人化AI合规的三个判断

判断一:从"内容审核"扩展到"心理影响评估"。传统AI合规聚焦"输出内容是否违法",《办法》要求企业额外评估"持续性互动对用户心理、人际关系、决策能力的影响"。这意味着AI产品合规设计需引入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并形成"心理影响评估报告"作为备案附件。

判断二:虚拟伴侣赛道的"非合规即下架"风险。AI男友/女友、AI虚拟伴侣、AI陪聊类产品是情感依赖红线的高敏感地带。即便企业进行了算法备案与内容审核,只要出现"诱导沉迷"或"损害真实人际关系"的具体投诉与典型案例,可能面临《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服务、关闭网站、吊销许可等行政措施。

判断三:分级分类监管将向地方延伸。参考《重庆市数据安全管理条例》9月1日施行的地方立法经验,下一步各地可能出台拟人化AI服务的"地方实施细则",尤其是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群体的服务将有更细化的合规要求。

五、企业"四步走"合规改造清单

综合《办法》要求与执法逻辑,建议拟人化AI服务企业按以下步骤完成合规改造:

第一步:清源——开展训练数据与产品场景双审查。重点排查训练数据中"鼓励自残""美化自杀""情感操纵话术"等高风险语料,对已上线的拟人化AI产品逐场景开展"心理影响自评估"。

第二步:明标——完成内容标识与"非真人服务"提示。在用户首次进入对话时弹窗提示"您正在与AI对话""非真人服务";在每轮回复末端添加"AI生成"显式标识;将隐式标识写入语音文件、对话日志的元数据。

第三步:备案——履行算法备案与未成年人保护方案。服务上线前完成算法备案清单填报,附"情感依赖风险评估报告""未成年人保护方案""应急干预流程图"等附件;每6个月开展一次合规复审。

第四步:固防——建设情感依赖监测与应急干预机制。建立"使用时长监测+情感依附表达识别+自伤自杀关键词识别+人工客服转介"四级干预流程;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危机干预热线建立转介合作;定期发布"用户心理健康影响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办法》是我国AI治理从"通用生成式AI监管"走向"细分场景精细化监管"的标志性规章,三点判断:第一,风险提示——拟人化AI企业最容易踩的三类雷区是:未做算法备案、未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未建立情感依赖监测机制,任一项被查出都可能触发"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关闭网站"的递进处罚;第二,流程建议——产品设计阶段就应嵌入"备案申报+内容标识+未成年人专区+情感依赖监测"四件套,事后补建不仅成本极高,且无法回溯弥合已发生的用户心理损害;第三,维权指引——被监管错误处置或下架的服务,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程序性抗辩,避免被简单"认罚"形成永久合规污点。

FAQ

Q1:哪些拟人化AI服务属于《办法》调整范围?

依《办法》第二条,拟人化互动服务是指"通过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与用户开展持续性情感互动的服务"。智能客服、AI心理疗愈、虚拟伴侣、AI陪聊、适老陪伴机器人、AI情感咨询等均落入调整范围。纯粹的"工具型对话助手"(如AI写作助手、AI翻译)若不以情感陪伴为主要目的,可能不属本《办法》调整,但仍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制。

Q2:拟人化AI服务是否必须做算法备案?

是的。依《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及《办法》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拟人化AI服务属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仅服务于内部研发测试或特定B端客户、不对外提供情感互动的,可不备案,但应保留内部使用证据。

Q3:用户因情感依赖出现心理问题,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存在被追责风险。依《办法》及《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服务提供者未尽到情感依赖监测、风险提示、应急干预义务,导致用户产生心理损害或作出不合理决策的,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风险。建议建立完善的情感依赖监测日志与应急干预记录,作为免责事由证据。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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