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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AI扫码兑奖12万案宣判:技术红利变犯罪工具,AI场景下诈骗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辨析

2026年9月3日,《法治日报》公布山东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董某某利用AI工具批量生成兑奖二维码、篡改微信定位、伪装地区真实用户扫码…

📅 2026-09-04✍️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2026年9月3日,《法治日报》公布山东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董某某利用AI工具批量生成兑奖二维码、篡改微信定位、伪装地区真实用户扫码骗取啤酒公司兑奖奖金12万余元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日,湖北孝感汉川市检察院公布张某黑客工具破解游戏网站后台、篡改虚拟商品价格获利300余万元案,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二年并处罚金。两案共同传递的信号是:利用AI技术、黑客工具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非法利益,即便事后全额退赔,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技术中立"不是刑事免责事由,"技术滥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诈骗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多罪名评价。

一、青岛AI扫码兑奖案:诈骗罪的AI场景认定

1.1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6月,某啤酒公司开展"开盖扫码赢现金"全国活动,消费者通过微信扫描瓶盖内二维码可随机获得现金红包或积分。公司按省份设置了不同中奖率和金额,并要求扫码时验证微信定位与产品销售地区一致。

董某某利用AI工具批量生成可兑奖的二维码,并通过篡改微信定位,伪装成指定地区真实用户扫码兑奖。短短一个月内,非法获取奖金12万余元,赃款全部挥霍。

1.2 检察机关的罪名认定逻辑

市南区检察院从以下三方面认定诈骗罪:

①虚构事实:伪造二维码本身就是虚构兑奖凭证,篡改微信定位亦是虚构"指定地区真实用户"身份的手段,系明确的欺骗行为。

②使企业陷入错误认识:啤酒公司设计的智能兑奖系统代表公司意志,系统因董某某的欺骗行为误以为扫码者符合兑奖条件,从而使兑奖程序背后的公司陷入"可以兑奖"的错误认识。

③企业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系统审核通过后主动向董某某控制的微信账户转账,转账数额未超出系统预设的数额,啤酒公司系基于错误认识主动转移财产。

2026年5月2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认定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予以从宽处罚。

二、孝感黑客改游戏价格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2.1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0日15时许,24岁的张某使用黑客工具对某游戏网站后台进行密码爆破操作。获取该网站管理权限后,张某于次日凌晨将该网站内售卖的"某果实"价格进行了更改,造成网站经营者损失300余万元。案发后不久,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2.2 检察机关的罪名认定

汉川市检察院认定:张某违反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张某主动自首、全额赔偿、认罪认罚等多重法定从宽情节,提出具体量刑建议。

2025年11月底,汉川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AI技术滥用场景下的罪名辨析

3.1 诈骗罪 vs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分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AI技术、黑客工具、网络漏洞,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心特征是"骗"——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核心特征是"控"——对系统功能、数据、程序实施非法控制。

两案的区别在于:青岛案的核心是"骗取财物"(扫码兑奖),构成诈骗罪;孝感案的核心是"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改价格),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2 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关联罪名

在AI技术滥用场景下,还可能涉及: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获取系统存储的数据;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开发、销售黑客工具;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为AI诈骗、灰黑产提供技术支持、引流服务;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百八十条):涉及伪造身份证件、企业资质的。

四、AI技术滥用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

4.1 主观要件审查

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在AI技术辅助场景下,可从资金用途、退赔态度、获利与投入比例等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故意认知:是否明知AI工具被用于诈骗活动、是否知道黑客工具的具体功能、是否对行为后果有明确认知,是判断"故意"的关键。

4.2 客观行为审查

技术中立抗辩:AI工具本身可合法使用,但被用于违法活动时,使用者需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实践中,"技术中立"不是免责事由,关键在于"行为目的与实际用途"。

数额认定争议: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司法实践中,需重点核查:①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实际损失、可得利益、营收损失);②被害人范围与对应损失;③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4.3 量刑情节争取

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两案被告人均获自首认定。

退赔退赃: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两案被告人均获认罪认罚认定。

被害人谅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五、AI技术滥用刑事案件的合规建议

5.1 对AI产品开发者

第一,合规审查。AI产品在开发阶段即应嵌入"非法用途识别与拦截"模块,对被用于诈骗、破解、灰黑产的异常使用模式进行预警。

第二,使用协议约束。明确禁止用户将AI工具用于违法活动,并在用户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第三,可疑行为报告机制。建立"用户异常行为识别-内部调查-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疑行为报告机制,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

5.2 对企业用户

第一,权限管理。AI工具的使用权限应当最小化,避免"一人一权限过宽"导致滥用。

第二,审计日志。完整记录AI工具的使用日志、调用次数、调用对象,便于事后追溯与证据固定。

第三,合规培训。定期对员工开展AI合规使用培训,明确AI工具的合法用途与禁区。

六、独立观点:AI技术滥用刑事治理的三个判断

判断一:从"个案打击"走向"全链条治理"。从两案可见,司法机关不仅打击直接行为人,还向上追溯黑客工具开发者、AI技术支持方,向下追溯赃款转移链条。

判断二:从"传统罪名"走向"技术罪名"。AI技术滥用行为可能同时触及诈骗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传统罪名"与技术型罪名,辩护律师需具备跨罪名辩护能力。

判断三:从"事后打击"走向"事前预防"。检察机关已从"事后打击"走向"事前预防",通过企业合规指引、行业警示教育等方式,将AI技术滥用的刑事风险前置管理。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AI技术滥用场景下的刑事辩护具有"技术+法律"的双重要求,三点判断:第一,风险提示——AI开发者、销售者、使用者均可能成为刑事追诉对象, "我只是开发工具""我只是销售产品""我只是技术使用"均不构成有效抗辩,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技术用途的认知与控制;第二,辩护策略——技术类犯罪辩护应聚焦"主观故意""技术中立""数额认定""因果关系"四大争议焦点,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三,量刑争取——积极推动自首、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的"四步走"策略,可显著降低刑期乃至争取缓刑,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均获缓刑即为例证。

FAQ

Q1:使用AI工具"薅羊毛"会构成什么犯罪?

视具体情形而定。若通过伪造身份、篡改定位、批量生成虚假凭证等方式骗取平台、企业奖励,且数额较大(一般3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若涉及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系统数据,可能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Q2:黑客工具开发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会。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3:AI技术滥用案被告人全额退赔后,能否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有可能。依《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首、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均可作为从宽处罚情节。实践中,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缓刑或不起诉的可能性较高。具体的量刑结果,需结合犯罪数额、情节、危害后果综合判断。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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