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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网2026打击虚假招聘引流诈骗:帮信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分

2026年9月1日,山东烟台公安网安部门在"净网-2026"专项行动中侦破一个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为"求职类诈骗"引流的犯…

📅 2026-09-02✍️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2026年9月1日,山东烟台公安网安部门在"净网-2026"专项行动中侦破一个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为"求职类诈骗"引流的犯罪窝点,依法刑事拘留10人,已发现106人被骗,涉案金额达一千余万元。该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为诈骗团伙引流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抑或诈骗罪共犯?三者量刑差异显著,辩护策略也截然不同。

一、案情回顾:虚假招聘如何成为诈骗引流工具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飞、吴某利用其为某人力资源中介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指使员工通过智联招聘、BOSS直聘、抖音、58同城、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岗位招聘信息,谎称可在国家电网、部队文职、三甲医院等单位安排工作,骗取应届高校毕业生信任,将受骗人员引至线下,交由诈骗团伙与其签订所谓的"就业合同",分批次收取高额就业介绍费用进行诈骗。

该案的特征是:犯罪嫌疑人并不直接实施诈骗,而是利用合法招聘平台的渠道发布虚假信息,为上游诈骗团伙"引流"。这种"前段合法平台+中段虚假信息+后段诈骗实施"的犯罪结构,是当前网络犯罪产业链的典型形态。

二、三个罪名怎么选: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诈骗共犯?

罪名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等违禁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招聘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实质上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符合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构成要件。

罪名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的核心特征是"明知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行为人本身不直接实施上游犯罪,而是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或推广支持。

罪名三:诈骗罪共犯

若行为人与诈骗团伙事前有通谋,或在诈骗过程中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仍按照指令发布虚假信息、引流被害人,可能按照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量刑远高于前两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三者的区别与选择

| 维度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帮信罪 | 诈骗罪共犯 |

| --- | --- | --- | --- |

| 行为特征 | 直接发布违法信息 | 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 | 与诈骗团伙有通谋或稳定配合 |

| 主观要件 | 明知为违法活动发布信息 | 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 | 与诈骗犯有共同犯罪故意 |

| 法定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

| 本案适用性 | 直接适用 | 若仅提供平台推广帮助则适用 | 若与诈骗团伙有通谋则适用 |

本案中,若嫌疑人仅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但与上游诈骗团伙无通谋,宜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若明知上游实施诈骗仍提供推广引流帮助,则可能构成帮信罪;若与诈骗团伙有事先通谋或稳定配合关系,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三、"两高一部"新意见对帮信罪认定的影响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对帮信罪的主客观要件作出了系统规定。

主观明知的认定

新意见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认定提供了更细化的标准,不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而是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这意味着:以"不知道对方在实施诈骗"为由主张缺乏主观明知的抗辩,需要提供充分的反证。

涉"两卡"帮信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

新意见明确采取"账户数量+流水金额"的复合标准——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对辩护工作的意义在于:仅有流水金额而无足够账户数量,或仅有账户数量而无足够流水金额,均不构成"情节严重"。

涉诈资金的核减

在帮信罪量刑中,真正影响量刑的不是总流水金额,而是"查实涉诈资金"——即流入资金中经查证属于诈骗所得的部分。南昌一起案例中,当事人7张卡进账流水高达1800万余元,但法院查实涉诈资金仅84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是将"总流水"与"查实涉诈资金"分离,避免虚高流水虚高量刑。

四、北京通报的线下转运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边界

2026年9月2日,北青网法治频道报道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打击线下转运涉诈资金违法犯罪情况:今年以来全市共刑事拘留涉诈运金嫌疑人450余人,打掉车队73个,现场拦截现金6000余万元、黄金19.43公斤。

这类"取手""车手"的法律定性同样需要精细化区分:

  • 诈骗罪共犯: 若事前有通谋或在诈骗过程中形成稳定配合关系,按诈骗罪共犯追究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若上游犯罪所得已形成,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收受、转移、变卖,按本罪追究,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帮信罪: 若仅提供技术或推广帮助,未直接接触资金流转的

快递、跑腿、外卖、网约车等平台人员被诈骗团伙恶意利用的情况也需要区分:若行为人不知情,仅按正常业务流程提供运输服务,不构成犯罪;若明知或应知所运物品为涉诈资金或赃物仍继续协助,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五、辩护策略: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精细化区分

策略一:主观明知的反驳

帮信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均以"明知"为前提。辩护中应重点审查:

  • 行为人是否确实知道上游在实施犯罪
  •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是否足以判断所发布信息为虚假或所提供帮助为犯罪帮助
  • 是否存在被欺骗、被蒙蔽的情形

新意见虽降低了主观明知的证明门槛,但辩护律师仍可通过行为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交易细节等证据材料论证其缺乏"明知"的基础。

策略二:涉诈资金的核减

在帮信罪量刑中,必须将"总流水"与"查实涉诈资金"严格区分。辩护律师应逐笔审查涉案资金的性质认定,对无法查证为诈骗所得的资金予以核减,确保量刑金额基于查实证据而非流水总额。

策略三:罪名的降格争取

在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关系"的证据。若证据不足,应争取将罪名从诈骗共犯降格为帮信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现量刑的大幅降低。

策略四:从宽情节的固定

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应在侦查阶段即着手固定。佛山帮信案件的司法实践显示,轻微情形普遍适用相对不起诉,一般情形主流判缓刑——关键在于从宽情节的证据固定是否及时充分。

六、独立观点:网络犯罪产业链的辩护新挑战

"净网-2026"专项行动与北京线下转运打击行动共同揭示了一个趋势:网络犯罪已从"个体犯罪"演变为"产业链犯罪",前端引流、中段实施、后段转运各环节分工明确。

这对刑事辩护提出了新挑战:在同一犯罪链条中,不同环节的行为人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罪名认定和量刑后果。辩护律师必须精准把握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差异,在事实认定和罪名选择上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性。

同时,"两高一部"新意见对帮信罪入罪标准的系统化为辩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意味着控方的指控将更加精准,辩护工作必须在精细化上下功夫,而非简单援引"技术中立""不知情"等泛化抗辩。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烟台虚假招聘引流案和北京线下转运打击案共同反映了网络犯罪产业链化趋势下的执法重点。三点判断:其一,在同一犯罪链条中,不同环节的行为人可能面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信罪、诈骗罪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不同罪名认定,量刑差异从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不等,罪名的精准定性是辩护的核心战场;其二,风险提示——2025年"两高一部"新意见降低了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证明门槛,"不知道对方在犯罪"的抗辩需提供充分反证,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固定从宽情节证据;其三,实务建议——帮信罪辩护应聚焦三个关键动作:涉诈资金的逐笔核减、主观明知的证据反驳、从宽情节的及时固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切勿等到审判阶段才开始辩护准备。

FAQ

Q1:在招聘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构成什么罪?

取决于与上游诈骗团伙的关系。若与诈骗团伙有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关系,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若仅明知为违法活动发布信息但无通谋,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若仅提供平台推广帮助,可能构成帮信罪。具体定性需结合发布信息的具体内容、获利模式、与上游的关联程度综合判断。

Q2:帮信罪量刑看流水还是看查实涉诈资金?

看查实涉诈资金。实践中大量当事人"总流水"很高但"查实涉诈资金"很低,法院量刑基于后者而非前者。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是将无法查证为诈骗所得的资金从量刑金额中核减,避免虚高流水导致虚高量刑。

Q3:跑腿、外卖员被诈骗团伙利用运送赃物,会构成犯罪吗?

取决于是否明知或应知所运物品为涉诈赃物。若仅按正常业务流程提供运输服务且确实不知情,不构成犯罪。若明知或根据其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所运物品异常仍继续协助,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在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避免被认定为共犯。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案件的辩护方案,欢迎联系交流。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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