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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典型案例:商家委托AI合成声音带货被判连带责任

AI合成的声音即使不是从本人真实语音中"偷"来的,只要音色、语调、发音习惯与本人高度吻合、具备可识别性,就落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北京法院9…

📅 2026-09-15✍️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AI合成的声音即使不是从本人真实语音中"偷"来的,只要音色、语调、发音习惯与本人高度吻合、具备可识别性,就落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北京法院9月15日发布的这则京典案例进一步明确:商家委托主播带货,对推广视频是否使用他人肖像和AI合成声音负有审核义务;审核上的过失与主播的侵权故意相结合即构成共同侵权,商家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给所有电商商家和MCN机构提了个醒——"视频是主播做的"不是免责理由。

一、案情要点:一条带货视频,两个责任主体

本案被告有两方:制作发布带货视频的主播,以及委托推广的商家(文化传媒公司)。视频为推广家庭教育类图书,大量使用了李某瑾的肖像,并配以高度仿真其声音特征的AI合成配音。

法院的处理分两层:第一层,认定视频本身侵权——未经同意使用肖像侵害肖像权;AI合成声音具备可识别性,侵害声音权益。第二层,也是本案最有实务价值的地方——认定委托方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主播作为直接制作者,侵权故意明显;商家作为委托方,依协议负有审核责任,却在侵权风险"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没有审核素材来源和授权情况,存在过失。两种主观状态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依《民法典》第1168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瑾据此要求商家承担全部责任,获法院支持。

二、AI合成声音是否侵权?关键在"可识别性"

很多人以为:只要不是用本人真实录音去训练,AI合成的声音就"不算偷"。本案否定了这个想法。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权益的核心不是"这段音频从哪来",而是"公众能不能通过它识别出这个人"。本案中,法院综合三个因素认定可识别性:一是声纹特征(音色、语调、发音习惯)与本人高度吻合;二是同一视频同时使用了本人肖像,指向性叠加;三是李某瑾在教育领域的公众知名度与视频内容(家庭教育图书)的关联。三个因素叠加,一般公众整体感知后足以将声音指向本人。

反过来说,如果使用的是完全虚构、无法指向任何特定自然人的声音,通常不构成对特定个人声音权益的侵害——但可能落入其他合规范畴(如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三、委托方为什么也要全赔?共同侵权的"过失+故意"结构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主观状态不限于共同故意,故意与过失相结合同样可以成立。

本案的归责链条非常清晰:电商经营者委托主播推广是常态商业模式;委托协议约定了商家对内容的审核责任和管理权限——正是这份"管理权限"反向锁定了它的审核义务;在侵权风险显而易见(知名人士肖像+高度仿真声音)的情况下不审核,就是过失。法律逻辑是:谁有权控制内容,谁就要对内容负责。商家不能享受带货收益,却把内容风险全部推给主播。

四、电商商家与MCN机构的风控清单

  • 签约环节:在委托推广协议中明确约定主播对素材来源合法性的保证义务、知识产权与人格权侵权责任的内部分担及追偿条款。注意: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权利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它是事后追偿的依据。
  • 审核环节:建立发布前内容审核流程,重点核查人脸、声音、影视片段、音乐等素材是否有授权;对明显使用名人形象的,要求主播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 AI专项:凡涉及AI合成语音、数字人形象的,核查声音来源与训练数据合法性,并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添加标识。
  • 应急环节:收到投诉或律师函后立即下架涉事视频并留存处置记录,积极协商——及时止损在损害赔偿酌定时是重要的从轻情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这则案例对商家的警示价值大于对主播的:主播通常是侵权实施者,商家才是真正"赔得起"的主体,权利人维权时必然优先锁定商家。连带责任意味着商家可能先全额赔付,再依合同向主播追偿——而主播往往缺乏偿付能力,追偿落空的风险很高。建议商家把"素材授权审核"做成硬流程而非纸面条款,审核记录本身留痕存档,这在诉讼中是证明己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人格权侵权案件没有"小案子",一条爆款带货视频的传播范围就是赔偿数额的放大器。

FAQ

Q1:AI合成的声音不是本人真实录音,为什么也构成侵权?

A:声音权益保护的核心是"可识别性"而非声源。AI合成声音在声纹特征上与本人高度吻合、结合具体使用场景足以让公众指向本人时,就落入《民法典》第1023条参照肖像权保护的声音权益范围。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即构成侵权。

Q2:商家只是供货,视频全是主播策划制作的,也要承担责任吗?

A:要。委托推广关系中,商家对推广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尤其协议明确约定审核责任和管理权限时),未尽审核义务的过失与主播的侵权故意结合构成共同侵权,依《民法典》第1168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如何分工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人。

Q3:被AI仿冒声音和肖像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哪些救济?

A: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79条、第995条等主张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主张财产损失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商家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要求连带赔偿全部损失。维权前应注意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侵权证据,包括播放量、销售数据等与损害额相关的信息。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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