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AI纠纷审理意见:企业如何应对分层侵权责任体系
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的核心逻辑是“分层分类”:一般AI应用适用过错责任(谁有错谁担责),…
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的核心逻辑是“分层分类”:一般AI应用适用过错责任(谁有错谁担责),具身智能体适用产品责任(生产者兜底),生成式AI侵害人格权益时平台承担过错责任,自动驾驶则区分人工驾驶与自动驾驶阶段确定责任主体。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对号入座,提前建立合规防火墙。
一、一般AI应用:过错责任是基本原则
《意见》第1条明确,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则看似传统,但在AI场景下有特殊含义。AI系统的“黑箱”特性使得“过错”的认定变得复杂。法院在判断开发者或运营者是否存在过错时,可能会考察以下因素:
- 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是否对训练数据进行了清洗以去除偏见,是否对模型输出建立了审核机制,是否对用户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 是否符合行业通行标准:如果同行业的企业普遍采取了某种安全措施,而被告未采取,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失。
- 是否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在发现AI系统存在缺陷或造成损害后,是否及时发布了补丁、召回产品或通知用户。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合规即抗辩”。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了合规义务,即使AI系统造成了损害,也可能被认定为无过错而免责。
二、具身智能体:产品责任是底线
《意见》第9条规定,涉及具身智能体(如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造成损害的,适用《民法典》产品责任编的规定。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无需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对简单: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缺陷”的认定在AI场景下并不简单。AI系统的缺陷可能表现为:
- 设计缺陷:算法本身存在逻辑错误,导致在特定场景下做出错误决策。
- 制造缺陷:模型训练过程中引入了错误数据,导致输出结果偏离预期。
- 警示缺陷:未对产品的人工智能特性及其局限性进行充分说明和警示。
《意见》第9条同时规定,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生产者的责任。这为生产者提供了一定的抗辩空间。
三、生成式AI侵害人格权益:平台过错责任
《意见》第7条针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侵害人格权益(如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情形,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则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相呼应。
实务中,生成式AI侵害人格权益的典型场景包括:
- 深度伪造(Deepfake):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视频或音频,侵害他人肖像权或名誉权。
- AI仿冒:生成与名人高度相似的虚拟形象进行带货或代言,误导消费者。
- 隐私泄露:AI系统在生成内容时“幻觉”出真实个人的敏感信息。
《意见》第10条进一步规定,利用AI技术实施“大数据杀熟”或“仿冒名人带货”的,构成欺诈或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直接回应了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
对于生成式AI平台而言,合规要点包括:
- 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实时或事后审核,拦截侵权内容。
- 落实用户实名认证:防止侵权人利用匿名账号逃避责任。
-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四、自动驾驶:责任随驾驶模式切换
《意见》第11条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核心规则是“谁控制,谁负责”:
- 人工驾驶阶段:由驾驶人承担责任,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一致。
- 自动驾驶阶段:由车辆生产者或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承担责任,适用产品责任规则。
- 切换阶段:如果事故发生在人工驾驶与自动驾驶的切换过程中,根据切换失败的原因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系统故障导致切换失败,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如果是驾驶人未及时接管,由驾驶人承担责任。
这一规则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企业在设计自动驾驶系统时,应当特别注意“接管请求”机制的设计:系统应当在需要人类接管时提前发出清晰、明确的警告,并留足接管时间。如果接管警告不及时或不明确,导致驾驶人未能及时接管而发生事故,生产者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五、上海知产法院"美杜莎"案:平台尽到义务不担责
2026年9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案号未公开,业内称为“美杜莎”案)。该案中,原告李某通过训练LoRA模型生成与某知名动漫角色高度相似的图像,并在某AI绘画平台上发布。版权方起诉平台和李某侵权。
法院最终认定: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下架了相关内容,且其用户协议中已明确禁止上传侵权内容,平台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作为内容上传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这一判决与最高法《意见》第7条的精神一致:生成式AI平台的责任边界在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非对平台上的所有内容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应当借鉴该案中平台的合规做法:
- 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上传侵权内容;
- 建立侵权投诉通道,并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处理;
- 对高风险内容(如知名IP形象)建立主动审核机制。
六、企业应对AI民事争议的合规建议
面对最高法《意见》建立的分层侵权责任体系,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 识别业务类型,对号入座:明确自身业务属于一般AI应用、具身智能体、生成式AI服务还是自动驾驶,对应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
- 建立全生命周期合规体系:从产品设计、数据采集、模型训练、内容生成到用户服务,每个环节都嵌入合规控制点。
- 购买责任保险:AI侵权损害的赔偿金额可能非常高昂,建议企业购买网络安全责任保险或产品责任保险,转移风险。
- 完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明确约定AI服务的能力边界、免责情形、争议解决方式,降低法律风险。
-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在发生AI侵权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保留相关证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最高法这份《意见》的最大价值,是为AI纠纷的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标准,结束了此前“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企业应当特别注意《意见》中“过错”的认定标准——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建议企业在AI产品上线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重点审查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输出内容的审核机制、用户告知的充分性三个环节。越早建立合规体系,越能在纠纷发生时掌握主动权。
FAQ
Q1:AI生成的内容侵权,是AI承担责任还是开发者承担责任?
A:根据最高法《意见》和《民法典》相关规定,AI本身不具有法律人格,不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由其背后的开发者、运营者或使用者承担。如果是用户利用AI工具生成侵权内容,用户承担直接责任;平台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Q2: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A:取决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人工驾驶模式还是自动驾驶模式。人工驾驶模式下由车主/驾驶人承担责任;自动驾驶模式下由车辆生产者或系统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在切换过程中,根据切换失败的原因确定责任主体。
Q3:企业如何证明自己在AI侵权纠纷中没有过错?
A:企业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合规义务(如算法备案、内容审核、用户告知);已建立并执行了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发现风险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损害是由用户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建议企业从产品设计阶段就开始留存合规证据。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