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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剧偷声案二审落锤:配音演员维权与AI公司免责攻防全解析

上海首例AI合成语音案二审落锤,再次确认了一个规则:AI合成的声音只要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能让相关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落入该自然人的声音…

📅 2026-10-06✍️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上海首例AI合成语音案二审落锤,再次确认了一个规则:AI合成的声音只要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能让相关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落入该自然人的声音权益保护范围,合成过程“没有直接采集”不能免责。对配音演员而言,本案展示了一条可复制的维权路径——公证固定侵权音频、司法鉴定语音相似度、主张《民法典》第1023条的声音权益保护;对AI公司而言,则是一个警示——“不知道素材是谁的”“员工离职无法核实”这类内部管理失序,反而会成为过错认定的不利证据。

一、声音只有部分相似,为什么也构成侵权?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技术细节是司法鉴定结论:公证音频与王女士本人声音“较为相似及高度相似的部分达到90%”,而非整体百分之百一致。被告的逻辑是“AI生成的声音是我自己开发的,与任何真人无关”;法院的认定路径则是可识别性——判断标准不是音频与原声是否完全相同,而是相关公众能否通过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将该合成声音与特定自然人建立对应联系。

这一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一脉相承: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权利人主张声音权益侵权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换句话说,声音权益保护的是“声音的可识别人格属性”,而非录音载体本身。哪怕AI对声音做了变速、变调、情感化处理,只要听感上“一听就是她”,侵权认定的大门就已经打开。

二、投喂素材来源不清,公司就能免责吗?

这是本案被告最核心的抗辩,也是AI公司最常犯的认知错误。A公司承认音频是自家AI生成,但辩称投喂的素材来源因前员工离职无法确认,公司此前不知晓王女士身份、不存在采集使用其声音的情况。

这个抗辩在两个层面失效。其一,举证责任层面:原告已通过公证、鉴定完成初步举证,证明案涉音频与其声音高度相似且被告认可音频系自家AI生成;此时被告若主张素材另有来源、未使用原告声音,应就素材的合法来源举证。“员工离职导致台账灭失”恰恰说明公司对训练素材没有合规管理,属于自身过错而非免责事由。其二,过错认定层面:AI公司的注意义务从训练数据进入模型那一刻就产生。素材从哪里来、有无授权、是否涉及可识别的自然人声音,公司有义务建立台账并留存授权文件。管理失序导致无法自证清白,法院只能基于现有高度相似性证据作出不利推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采集、使用须取得单独同意。如果投喂素材正是从王女士公开发布的配音作品中抓取,那么“不知晓其身份”不仅不能免责,反而坐实了未经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违法性。

三、配音演员与AI公司各自该怎么做?

给配音从业者的取证清单:一是发现侵权立即公证或用可信时间戳固定侵权音频、发布页面、推广链接,防止下架后举证不能;二是保留自己声音的原始作品及发布记录,证明声音的公开可识别性;三是维权时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本案“90%相似”的鉴定结论是撬动全局的关键证据;四是索赔时区分经济损失与维权开支,参照署名费、同类商业授权行情主张,漫天要价反而增加调解难度。

给AI公司及平台的合规方案:一是建立训练素材入模审查制度,凡含真人声音的素材必须有授权链条文件,无授权素材一律不得入模;二是素材台账与授权文件独立于员工个人保存,人员流动不中断合规记录;三是采购配音服务时签订明确的声音使用授权条款,写明可否用于AI训练与合成,避免“买断配音作品”误当成“买断了声音本身”;四是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下架并溯源排查,拖延处理会被认定扩大损害。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本案与此前北京、杭州等地的AI声音案件共同勾勒出司法共识——声音权益的保护门槛是“可识别”,而AI公司的抗辩空间正被一个个判决快速压缩。深圳的配音、有声书、短剧配音团队密集,从业者发现自己声音被AI复刻时,第一时间做公证和鉴定比发声明更有效;做AI语音合成产品的公司则要意识到,训练素材的授权台账不是成本而是保命符,等诉讼来了再回头找素材来源,大概率已经找不到。涉及声音授权条款设计或批量素材合规审查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把关。

FAQ

Q1:用AI模仿自己的声音给别人,违法吗?

A:本人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不违法,这是声音权益作为人格权益的自主处分。但授权要有明确边界:授权合成、授权用于什么产品、授权期限、能否转授权给第三方模型训练,都应在书面协议中写清。实践中大量纠纷源于主播把“录制一段音频”的授权误认为包含AI训练用途,建议授权文件中单列“AI合成与训练用途”条款并单独定价。

Q2:AI合成的声音和真人只有七分像,也构成侵权吗?

A:相似度比例本身不是法律标准,法院看的是可识别性——结合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和该自然人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否建立对应联系。知名度越高、传播场景越指向本人,越容易认定。部分相似但整体听感“就是这个人”,依然落入保护范围;反之,通用的合成音色若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声音权益侵权,但可能涉及其他合规问题。

Q3: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偷用,第一步该做什么?

A:固定证据优先于一切交涉。对侵权音频、发布账号、推广页面做公证或时间戳存证,保存自己原声作品的发布记录,然后向平台投诉下架并书面通知运营方。若对方拒不处理或损害较大,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语音相似度鉴定,依据《民法典》第1023条主张声音权益侵权,同时可主张停止使用、赔礼道歉与赔偿。不建议在证据固定前与对方沟通,避免对方提前删除。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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