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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替身"先授权后使用":横店倡议书给影视行业的AI授权合规答案

数字替身的法律风险,绝大多数不在"技术",而在"授权链条断裂"。 横店倡议书把"先授权、后使用"和生物识别信息的"知情同意"写成行业规则,实…

📅 2026-10-26✍️ 潘杰峰 律师👁 AI民事争议

数字替身的法律风险,绝大多数不在"技术",而在"授权链条断裂"。 横店倡议书把"先授权、后使用"和生物识别信息的"知情同意"写成行业规则,实际上是把《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既有法定义务,翻译成了影视工业的工作流程。对制片方而言,谁握有完整、清晰、可追溯的授权文件,谁才真正拥有可以安全商用AI内容的资产。

一、数字替身涉及哪些权利?一张权利清单

用演员肖像、声纹开发数字替身,绝不只是"买一个形象"的著作权问题,而是多重权利的叠加:

  • 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声音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可识别是司法认定的关键——此前上海首例AI合成语音案已确认,声音经司法鉴定达到可识别程度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
  • 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人脸、声纹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取得单独同意,并依第五十五条事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数字替身"复活"演员出演其未出演的内容,可能触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制片方最容易踩的坑,是把以上权利压缩成一份笼统的"肖像使用授权书"——授权范围不清、期限不明、衍生场景(AI生成、二次剪辑、跨境发行)未覆盖,每一个缺口都是未来的诉点。

二、"超范围使用"是不是侵权?答案是肯定的

司法实践已经给出了清晰的回答。最高法2026年9月发布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意见明确,对AI合成他人声音、肖像的行为,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的,构成侵权。即便取得了基础授权,把数字替身用于授权书没有涵盖的场景——比如授权拍电影却被拿去做电商直播带货、授权拍摄续集却被用于生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同样落入侵权射程。倡议书"不得超出授权范围生成、传播衍生内容"一句,正是对这一裁判规则的行业化重申。

对演员一方,维权路径也随之清晰:发现数字替身被超范围使用,可以主张停止侵害、销毁相关模型与生成内容、赔礼道歉及损害赔偿;若涉及人脸、声纹等敏感个人信息违规处理,还可向网信部门举报并主张删除个人信息。

三、AI训练素材抓取影视正片,风险不止于著作权

倡议书专门点名的另一条红线是"不得未经许可抓取影视正片、花絮等素材用于AI模型训练"。这背后是三层风险:

第一层,著作权风险。 影视正片是视听作品,剧本、音乐、服装道具还可能涉及独立权利,未经许可抓取训练,输出内容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时构成侵权,与是否"用于训练"这一中间用途无关。

第二层,人格权连带风险。 正片画面中嵌着演员的肖像与声音,抓取训练等于变相收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这解释了为什么倡议书把"抓取素材训练"和"知情同意"写进同一段。

第三层,不正当竞争风险。 抓取他人成片训练并输出同质化内容抢占市场,可能被认定为攀附他人经营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影视企业的授权合规清单

结合倡议书六方面内容与司法裁判规则,建议制片方落实五项动作:

  1. 授权分层设计:与演员签订的数字替身授权协议应逐项写明权利类型(肖像、声音、表演者权)、使用场景(影片本身、宣传物料、衍生内容、AI生成)、地域、期限、是否可转授权,以及人格利益保护底线(不得用于丑化、违法内容)。
  2. 单独同意与影响评估:涉及人脸、声纹的采集与训练,取得书面单独同意,并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存档。
  3. 素材来源台账:所有用于AI训练的素材建立来源登记与授权核验记录,杜绝"反正网上都有"的抓取惯性。
  4. 创作过程留痕:保存提示词底稿、生成记录、人工筛选与修改痕迹——这既是证明独创性投入的证据,也是发生争议时划分责任的依据。
  5. 供应商约束:委托外部AI制作公司时,通过合同把授权核查义务、侵权责任分担、数据返还与删除义务写清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横店这份倡议书虽非强制性规范,但它由属地法院参与发布,实际勾勒了司法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倾向,制片方应按"准规则"对待。我处理影视与MCN合同时最常强调的一点:数字替身授权协议的关键不在"有没有授权",而在"授权颗粒度"——场景、期限、衍生用途、人格底线四个维度缺一个,日后就是一个完整的诉讼。还要提醒演员与配音从业者:声音一旦被克隆,可识别性是法院认定的核心,发现被克隆应及时公证取证并申请司法鉴定,而不是先在社交媒体发声,避免打草惊蛇导致证据灭失。具体授权文本与维权方案,建议潘律师个案审核确认。

FAQ

问:制片方拿到演员的"肖像授权书",就能用AI做数字替身吗?

答:不一定。开发数字替身需要处理人脸、声纹等敏感个人信息,除肖像权授权外,还应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单独同意并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使用声音的,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则需要专门授权。授权书未明确涵盖AI生成场景的,超范围使用仍构成侵权。

问:用自己公司拍过的老片子素材训练AI,算不算侵权?

答:公司虽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但画面中承载的演员肖像、声音及表演者权益并不随著作权转移。用正片训练并生成演员数字替身内容,未经演员同意仍可能侵害其肖像权、声音权益及表演者权利。横店倡议书明确要求此类使用坚持"先授权、后使用"。

问: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克隆用于商业推广,第一步该做什么?

答:先固定证据:对侵权页面、视频进行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存证,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声音可识别性;同时留存授权查询记录证明自己从未许可。随后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并可向网信部门举报违规的深度合成服务。诉讼时效内尽快行动,避免侵权内容继续扩散扩大损失。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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