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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生成虚假视频造谣被刑拘:涉网造谣犯罪的辩护要点解析

利用AI生成虚假视频配合谣言传播,不再是"转发凑热闹"的轻量行为:制作者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针对特定个人捏造损害名…

📅 2026-09-26✍️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利用AI生成虚假视频配合谣言传播,不再是"转发凑热闹"的轻量行为:制作者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针对特定个人捏造损害名誉事实的还可能构成诽谤罪。辩护的核心空间集中在三处——行为人是否"明知虚假"、虚假信息的属性归类,以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归因。对普通内容创作者而言,用AI生成涉真人、涉事件的虚构视频并打上"真实"标签发布,已经是实打实的刑事红线。

一、警情通报背后的罪名光谱

同一则AI谣言视频,在不同语境下可能落入不同罪名。第一格是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谣言指向特定院士,捏造"窃取他人科研成果"的事实,若达到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转发五百次以上等"情节严重"标准,即落入此格。第二格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格是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是网络谣言实务中适用频率最高的兜底路径。

本案两名行为人分别对应"编造谣言文字并多群散布"与"用AI批量生成虚假视频"两种行为形态,警方均采取刑事拘留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说明在涉及院士、科研诚信等公共议题时,司法机关对"流量型造谣"的评价趋于从严。

二、AI生成的视频算不算"编造"虚假信息?

这是此类案件最值得辩护推敲的问题。支持定罪的逻辑是:行为人主观上以虚假为追求,借助AI把文字谣言转化为"有画面、有声音"的视频,欺骗性更强、传播力更广,属于以技术手段强化了的"编造"。但辩护端至少存在三个可以切割的点:其一,若行为人使用了通用的视频生成工具,输入的是含糊提示词,产出内容中虚构细节由模型自动补全,行为人对具体虚假情节是否明知、是否追求,存在论证空间;其二,视频是否配以"演绎""虚构"等明示标识,会影响"冒充真实"这一核心要件的认定——未加标识冒充真实新闻与明示虚构的艺术创作,法律评价应当不同;其三,AI视频中的画面是否真的"以假乱真",涉及专门性问题,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或专家辅助人质证。

需要提醒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均要求对深度合成、AI生成内容添加显著标识。反过来说,合规加注标识本身不能豁免全部责任——明知内容虚假仍以"真实"名义传播的,标识只是形式,实质仍属造谣;但对确实不知情、内容系模型幻觉生成且无隐藏意图的传播者,标识与传播轨迹是证明主观状态的重要证据。

三、辩护实务:三个争点的展开

争点一,主观明知。对制作者,围绕提示词内容、修改记录、社交媒体发言判断其是否明知虚假;对单纯转发者,重点是其是否接触过辟谣信息、是否加注个人评论放大、传播是否有偿。没有明知,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都难以成立。争点二,后果归因。"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需要以转发量、评论量、线下影响、辟谣成本等客观证据支撑,辩护时应切割行为贡献与传播总量的因果关系——视频是在谣言已有热度后加入的,还是推动扩散的关键节点,量刑评价截然不同。争点三,罪名选择与量刑。诽谤罪多自诉、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转公诉;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间存在竞合,选择轻罪、排除重复评价、剥离非涉案传播量的影响,都是常见的有效辩护动作。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删除视频与消除影响的补救表现,则是在定性之外争取从宽的现实抓手。

四、创作者与企业的合规防线

对内容创作者:涉真人的虚构内容一律不碰,AI生成视频必须按规加注"AI生成"标识,不得删除、篡改标识后二次分发;蹭热点做"演绎类"视频时,在标题、封面、口播中明示虚构属性,保留创作过程记录。对企业:舆情营销严禁使用AI伪造当事人、专家形象或虚构事件,营销内容的生成与发布应经过法务审核节点;发现不实AI视频涉及本企业的,立即公证固证、向平台投诉并报案,把《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与刑事报案双轨并用。平台与MCN机构还应建立AI内容标识核验机制,对来源不明的爆款视频保持警惕,避免成为谣言扩散的放大器。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这起通报最值得记住的信号是:造谣与"帮谣言做视频"是两个独立评价的行为,AI工具的介入不会稀释任何一环的责任,反而因为提升欺骗性让量刑更重。我接触的咨询里,相当一部分人抱着"我只是生成着玩""没写一个字的谣言,只是做了视频"的想法,这是对罪名结构最典型的误解——明知是谣言还给它做可视化包装,就是故意传播的实行行为。辩护端真正有空间的地方在明知与归因,而不是"AI幻觉"万能抗辩。

FAQ

Q1:只是转发了别人用AI做的谣言视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A:单纯、偶发的转发通常属于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范畴,不必然构成犯罪。但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大量散布、加注误导性评论放大影响,或转发中获得流量收益与经济利益的,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传播",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Q2:视频里加了"仅供娱乐"的标注,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A:不一定。标注只是判断"冒充真实"要件的证据之一。若实际传播中以真实事件名义推动、在评论区暗示真实性或针对特定个人持续散布,形式标注不影响实质定罪;反之,明确标注虚构且无特定侵害对象的创作类内容,一般不落入造谣犯罪的评价范围。

Q3:被刑拘后家属应该立刻做什么?

A: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涉案行为、到案经过与侦查方向;固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如原始创作记录、标识截图、无获利证明;评估认罪认罚与退赔、删帖、消除影响等从宽情节。切勿在侦查阶段私下联系"删帖中介"或串联系证人,避免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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