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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帮信案:被害人自杀身亡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害人自杀身亡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据此认定帮信罪"情节严重"——这是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它的实务意义在于:即使支付…

📅 2026-10-03✍️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被害人自杀身亡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据此认定帮信罪"情节严重"——这是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它的实务意义在于:即使支付结算金额未达二十万元、违法所得未达一万元、帮助对象不足三个,只要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帮信行为仍可能入罪。对辩护而言,这意味着不能只盯着数额标准做减法,必须把攻防重心前移到"后果与帮助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层。

一、为什么这个案子的数额"不够",却仍然定罪?

帮信罪的入罪门槛规定在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共列七项情形,实务中最常用的是前四项: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回到本案的账面数据:账户共转入73827元,远低于二十万元的支付结算标准;判决未认定其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也未见认定其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也就是说,本案在数额维度上"一项都不达标"。

办案机关最终援引的是第六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是一项定性标准而非定量标准,不以金额为构成要件,而以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为判断依据。被害人因被骗自杀身亡,属于最典型的严重后果。

对律师而言,这里有一个必须向当事人讲清楚的现实:帮信罪的入罪路径是七选一,不是七项全满足。很多嫌疑人误以为"我没赚到一万块就没事",这种理解是错的。

二、"严重后果"如何认定?因果链条如何检验?

本案的核心争点是后果归属。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与被帮助对象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两层间接性:第一层,朱某伟提供的是银行卡,真正实施诈骗的是他人;第二层,被害人自杀是诈骗行为的后果,而非转账行为直接造成。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朱某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帮助行为是整个诈骗犯罪得以完成的必要环节;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属于该罪造成的严重后果,该后果可归责于明知且提供帮助的行为人。

从辩护角度看,这一定罪逻辑并非没有检验空间,实务中至少应当从三个方向核查:

一是明知的程度与内容。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认定通常依靠推定,包括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使用虚假身份、事先串通等。本案中朱某伟提供多个银行账户这一行为本身即具有高度的异常性,是认定明知的重要基础。但如果嫌疑人能够证明自己对账户被用于诈骗缺乏认知(例如账户被他人借用、本人未实际掌控),明知要件就存在被击破的空间。

二是后果与帮助行为之间的关联强度。本案中被骗资金6960元直接流入了朱某伟提供的账户,资金链条清晰,因果关系容易认定。但如果涉案账户并未直接接收该被害人的资金,或资金流入与自杀后果之间介入了其他独立因素,因果链条就应当被严格审查。

三是后果本身的证据规格。死亡结果与诈骗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证据支撑——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自杀确因该起诈骗所致,而非其他生活原因。这通常需要结合报案记录、侦查机关认定、遗书或聊天记录等综合判断,辩护中应当逐项质证。

三、"法无明文规定不宜认定有罪"的抗辩为何不被采纳?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了这一意见,法院未采纳。理由并不复杂: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已经明文将"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列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并非法律空白。所谓"法无明文",实际是对"严重后果"这一概括性表述的理解争议,属于法律适用问题,而非罪刑法定原则层面的禁止类推问题。

这一点值得辩护律师深刻记取:在存在司法解释明文列举的情况下,援引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抗辩很难奏效。更有价值的辩护路径,是回到构成要件本身——攻击明知要件、攻击因果关系、攻击后果认定的证据基础,而不是在原则层面做抽象争论。

四、本案作为参考案例的辐射效应

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定位意味着,它对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照指引作用,法官在裁判时应当检索并参照。可以预见,此后各地办理"提供银行卡、涉案数额不大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帮信案件时,援引第六项入罪的情形会明显增多。

从刑事政策上看,这一导向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整体态势一致。长期以来,"两卡"犯罪链条中大量底层卡农因数额不达标而难以追诉,而每一起电诈背后都可能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把严重后果纳入情节严重的认定,实质是在堵住数额标准的处罚漏洞。

但同时也应警惕适用泛化。帮助行为对后果的原因力毕竟是间接的,如果不加区分地把被帮助对象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都归责于提供帮助者,可能导致帮信罪的处罚范围过度扩张。在个案辩护中,强调帮助行为的辅助性、被动性、可替代性,主张限制性地理解"造成严重后果",仍然是有效的辩护论点。

五、给涉案人员与家属的实务建议

第一,尽早固定对己有利的证据。包括账户实际由谁控制、是否知晓资金性质、是否有获利、获利多少、是否有被胁迫或被引诱的情节。这些事实在侦查初期最容易固定,越往后越难还原。

第二,重视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谅解。虽然本案后果无法逆转,但在同类案件中,积极退赃、争取被害方谅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也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现实路径。

第三,区分罪名边界。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在不同主观明知程度下可能分别构成帮信罪、诈骗罪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者量刑差距极大。如果证据显示行为人与诈骗团伙存在通谋、参与程度较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反之,仅提供工具、未参与具体犯罪活动的,宜争取在帮信罪框架内处理。罪名之辩往往是此类案件最有价值的辩护空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本案确立"被害人自杀属严重后果、可据此认定情节严重"的规则,对帮信罪的辩护思路是一次重要修正——不能只做数额减法,数额不达标同样可能入罪。实务中最有效的突破口在三个地方:明知的推定是否成立、账户是否确为本人控制、诈骗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是否扎实。特别提示涉案人员家属,侦查初期是固定有利证据的黄金期,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同时要高度关注罪名之辩,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量刑差距可达数年,定性之争往往比量刑之争更值得投入。

FAQ

Q1:帮信罪一定要达到二十万流水才构成犯罪吗?

A:不是。二十万元只是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列举的情形之一,七项情形满足其一即可。其中第六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不以金额为要件。本案中账户共转入73827元,仍因被害人自杀身亡被认定情节严重。

Q2:我只是把银行卡借给朋友用,不知道他在诈骗,会被判刑吗?

A:关键在于能否认定"明知"。司法机关通常结合交易方式是否异常、是否收取明显不成比例的好处费、是否使用虚假身份、是否逃避监管等客观情形推定明知。如果确属不知情且未获利,应当尽早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但出借银行卡本身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惩戒措施。

Q3:判决已经生效,还有救济途径吗?

A: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启动门槛较高,需要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建议委托律师先做一次全面的卷宗复查,评估是否存在实质性再审事由,再决定是否启动程序。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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