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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AI声音侵权案生效:合成语音可识别即构成声音侵权

AI合成语音只要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无论通过何种算法路径生成,未经许可的商业化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上海一中院在本案中确立了两项…

📅 2026-10-03✍️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AI合成语音只要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无论通过何种算法路径生成,未经许可的商业化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上海一中院在本案中确立了两项关键规则:一是认定标准上采"可识别性"而非"物理复制",合成语音足以使普通社会公众进行特定身份关联即可;二是举证责任上采"初步举证+责任转移",权利人只需证明声音有被获取的合理渠道且合成语音高度相似,此后由平台证明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或与其无关。这两项规则直指AI侵权案件中证据偏在的结构性难题。

一、法律保护的到底是什么?——不是声波,是人格标识利益

本案最具价值的裁判观点,是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法官吴丹明确指出的:法律保护的不是声音的物理载体,而是声音所承载的人格标识利益。

这一区分击中了行业里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不少AI语音产品开发者认为,AI生成的声音是对声纹特征的算法重构,属于技术模拟产物,而非对原始录音的直接复制,因此不涉及侵权。法院的回应是:这一认识混淆了"技术生成方式"与"法律评价对象"。只要AI合成声音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无论其通过何种算法路径生成,未经许可的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法律依据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参照肖像权规则的核心,正是"可识别性"标准——不以完整复制为必要,以能否对应到特定主体为判断。这意味着传统的"是不是同一段录音"的比对思路,在AI场景下已经被"能否被认出是谁"所取代。

二、声音被AI"偷"了,怎么证明是我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这是本案最实操的部分,也是AI侵权维权中最大的障碍:训练数据、算法日志、素材来源记录全部由平台单方掌握,权利人客观上根本拿不到。

如果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要求权利人证明平台使用了自己的声音进行训练,维权门槛将被抬高到几乎不可能跨越的程度。上海一中院的解决方案是分两步:

第一步,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自己的声音具有被获取的合理渠道(本案中王女士的配音作品发布于公开网络平台,A公司存在获取其声音来源的信息渠道及可能性),且合成语音与其声音高度相似(本案靠司法鉴定支撑,相似及高度相似部分达90%)。

第二步,举证责任转移至平台——由平台就"投喂素材来源合法性""未利用自然人声音特征""未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等待证事实充分举证。本案中A公司虽予否认,但作为掌握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未能充分举证,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前员工离职无法确认"的抗辩未被采纳。

对AI产业而言,这一规则传递的信号非常清晰:谁掌控数据,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举证义务。数据控制方不能再以"技术黑箱"作为免责理由。

三、本案与最高法涉AI纠纷意见的呼应

本案的裁判思路精准契合2026年9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相关规定。该意见聚焦"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等问题,明确利用AI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追究规则。

从司法政策走向看,涉AI人格权侵权案件的裁判正形成相对稳定的框架:权益识别(声音、肖像、姓名、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或商业化利用)→可识别性判断(司法鉴定+公众认知)→举证责任分配(考虑证据偏在)→责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案在这一链条的每一环都给出了可参照的答案,很可能成为后续同类案件的裁判参照。

四、企业使用AI语音的合规边界在哪里?

结合本案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企业使用AI语音应守住三条底线:

第一,授权前置。声音权益兼具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对专业配音演员等以声音为核心职业资源的群体而言商业价值尤为突出。使用他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或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合成人声,都应当事先取得书面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使用场景与商业化边界。

第二,来源可溯。建立训练素材的台账制度,记录每一批语音素材的来源、授权文件、采集时间与使用范围。本案A公司的败因之一,正是无法说明素材来源。"员工离职无法确认"不构成免责事由,反而暴露了企业数据治理的缺陷。

第三,标识到位。按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AI生成的音频内容应当添加显式标识提示公众,并在元数据中写入隐式标识。标识既是合规义务,也是发生争议时证明企业已尽提示义务的重要证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本案确立了AI声音侵权的两条硬规则——"可识别即侵权"和"平台自证清白",对做AI语音合成、数字人、有声内容生成的企业是重大合规预警。实务中最危险的做法,是从公开平台爬取配音素材投喂模型而不留授权链条,一旦被诉,"素材来源说不清"几乎必然导致举证不能。建议企业立即建立语音训练素材的授权台账与来源存证机制,对已上线的AI语音产品做一轮可识别性自查;个人发现声音被AI冒用时,应第一时间公证固定证据并申请声学司法鉴定,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动作。

FAQ

Q1:AI生成的声音只是"像"某个人,没有用他的原始录音,也算侵权吗?

A:算。法院明确采用了"可识别性"标准而非"物理复制"标准。只要合成语音足以使普通社会公众将该声音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身份关联,未经许可的商业化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与是否直接使用原始录音无关。

Q2:平台说素材是员工私自投喂的、公司不知情,能免责吗?

A:不能。企业作为AI系统的运营者和训练数据的控制方,对素材来源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管理责任。"员工离职无法确认""不知晓权利人身份"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人,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合规审查义务。

Q3:个人维权时最关键的一步是什么?

A:证据固定。发现疑似侵权后应立即对相关音频进行公证保全,避免对方删除后无法取证;同时尽快申请声学司法鉴定,通过共振峰等声学指标的比对量化相似度。本案中正是这份鉴定意见(28个共振峰中24个偏离度小于10%)构成了胜诉的核心证据。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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