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虚拟货币从一重罪判十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界分
偷虚拟货币的案件,辩方几乎必打的两个辩点——"虚拟货币不是刑法上的财物"和"应定数据犯罪而非盗窃罪"——在深圳中院这份二审判决中双双落空。法…
偷虚拟货币的案件,辩方几乎必打的两个辩点——"虚拟货币不是刑法上的财物"和"应定数据犯罪而非盗窃罪"——在深圳中院这份二审判决中双双落空。法院明确: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成为盗窃罪对象;窃取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十年 vs 七年档,盗窃罪胜出。这对同类案件意味着:辩护重心必须从"罪名定性之争"转向量刑要素与财物数额认定,硬拼定性胜算渺茫。
一、法院认定虚拟货币是"财物"的逻辑
辩方主张:虚拟货币在我国被禁止作为货币流通,不具法律认可的价值,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公私财物"。法院的回应是三层递进: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可通过交易变现;具有排他性——通过私钥控制、独占支配;具有流通性——可在市场上转移。三点齐备即符合财物的本质特征,至于货币政策上禁止其作为货币流通,禁止的是"货币属性",不否定其"财产属性"。
这一立场与近年主流裁判趋势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及大量地方法院判决均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地位。辩方再以"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否认其财产性,在窃取类案件中已难获支持——该通知规制的是交易炒作行为,而非否认持有事实本身受法律保护。
二、想象竞合为什么总让"数据犯罪"路线失灵?
技术型窃取虚拟货币的手法通常是获取他人私钥或助记词、入侵账户转移资产——从行为外观看完全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辩方的策略一般是主张想象竞合"从一轻",即数据犯罪最高刑七年,轻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档的十年以上。
但"从一重处断"的规则决定了法院必然选择处罚更重的盗窃罪。辩护若只停留在定性层面,几乎注定失败。真正有空间的是第三层:数额认定。本案法院的处置方式很有参考价值——按被害人实际购入成本折算损失,同时对虚拟货币价值不作司法背书。这意味着涉案数额的认定存在弹性空间:购入成本 vs 案发时市价 vs 变现所得,三个口径可能相差数倍。辩护应集中火力审查办案机关采用了哪个口径、价格凭证是否完整、成本核算有无重复计算。
三、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清单
第一,主从犯与参与程度之辨。 本案主犯十年、从犯从实刑改判缓刑,差距悬殊。技术提供、账号协助、销赃配合等辅助角色,应争取从犯认定;即便主从犯争议不大,参与环节的切割也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第二,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 虚拟货币案件追赃难度大,被告人若能配合追缴、退赔被害人损失,从宽幅度显著。本案从犯获缓刑,改判理由未详述但通常与退赔、认罪认罚相关。
第三,数额证据的质证。 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购入成本需有转账记录、交易凭证据以佐证;以境外交易所市价折算的,其证据来源合法性应重点审查。
第四,程序性辩护。 技术侦查、电子数据取证的规范性(扣押、封存、哈希值校验)在涉币案件中问题高发,取证瑕疵可能动摇关键证据的可采性。
四、程序员和投资人各自要防什么?
对技术人员:帮他人"破解钱包""恢复助记词""追回被锁资产"这类业务,无论是否明知对方是盗窃,都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盗窃罪共犯,"只做技术不做善后"不构成免责事由。对持币投资人:私钥即所有权,助记词应离线存储、绝不联网传输;一旦被盗,第一时间报案并固定链上转账记录——链上数据的可追溯性恰恰是此类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你的及时报案就是在给自己保留证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这份二审判决把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两个最大的定性争议一次性压实:财产属性承认、想象竞合从一重。对辩护律师而言,继续在"数据犯罪还是盗窃"上空转只会消耗当事人时间,真正的战场在数额口径、主从犯切割和退赔协商上——本案从犯由实刑改缓刑就是实务例证。另外提醒持币人:刑事路径虽然通得过了,但民事追偿仍受虚拟货币交易政策影响,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永远是私钥管理,而不是事后诉讼。涉案财物"按购入成本折算、不作价值背书"的处理思路,也值得同类案件的控辩双方在数额认定时预判法院立场。
FAQ
Q1: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偷虚拟货币还构成盗窃罪吗?
A:构成。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排他性、流通性,属财产性利益,可成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财物"。禁止的是其货币流通和炒作交易,不否定持有利益受刑法保护。
Q2:窃取虚拟货币定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A:两罪同时触犯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数额特别巨大时盗窃罪(十年以上)重于数据犯罪(最高七年),通常以盗窃罪定罪。辩护重心应放在数额认定和量刑情节,而非罪名定性。
Q3:虚拟货币被盗,损失金额怎么算?
A:本案按被害人实际购入成本折算损失,法院不对虚拟货币价值作司法背书。辩方可围绕购入成本证据的完整性、有无重复计算进行质证,争取在合理口径内压低认定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