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

检察抗诉改判三年半:帮信罪为何追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这个抗诉案给所有涉"两卡"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一个明确信号:只按帮信罪一个罪名辩护,可能严重低估刑事风险。收购、运送他人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行为…

📅 2026-10-15✍️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这个抗诉案给所有涉"两卡"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一个明确信号:只按帮信罪一个罪名辩护,可能严重低估刑事风险。收购、运送他人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行为,可以独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与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数罪并罚;二审法院明确确认了两个关键规则——对公账户配套的"单位结算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未直接经手卡片不影响共犯认定。刑期从2年11个月到3年6个月,罪名结构的变化比量刑本身更值得警惕。

一、帮信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边界到底在哪?

帮信罪打击的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法定最高刑三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打击的是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他人信用卡等行为,数量较大的,法定最高刑同样是三年,但两罪评价的行为对象和法益不同。本案二审的说理结构非常清晰:李某出借自己账户(帮信的评价范围)与收购他人账户(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评价范围)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是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因此应当并罚。

对公账户为什么算"信用卡"?

这是本案最具实务价值的技术点。一审法院曾以"对公账户不属于信用卡"为由否定该罪,但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涉案对公账户配套的"单位结算卡"具备转账、存取现等支付结算功能,依据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关于"信用卡"的界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即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完全落入"信用卡"范畴,涉案数量远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较大"的标准。这意味着"公司账户不是卡"的传统辩解已被司法否定,收购对公账户的辩护空间被大幅压缩。

二、辩护端的三个着力点

第一,切断行为定性上的捆绑。辩护的关键是论证"出借账户"与"收购账户"是否属于同一概括故意下的连续行为——若能证明收购行为发生时帮信行为已经终了、两段行为无犯意联络,仍存在争取一罪的空间,但本案二审已经给出否定结论,同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应转向事实层面的时间线与资金流向切割。

第二,攻"明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为他人提供"要求对持卡人身份与卡来源的明知或应知,若当事人系受蒙蔽、对账户用途不知情,可争取否定共犯或降低责任。第三,量刑情节的精细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在链条中的次要作用,均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尽早固定。对检察官一方,本案同样展示了穿透式审查的强度——资金流水8000万到5.2亿的穿透,决定了罪名是否升级。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警示是罪名叠加风险: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以为帮信罪"顶格三年",对收购对公账户、批量收卡的危害缺乏认知,直到抗诉改判才意识到两个罪名的后果远超一个。我的实务建议有三条:涉"两卡"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要委托律师介入,因为罪名结构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有争取空间;对账户数量、资金流水的鉴定意见逐项质证,数量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普通企业和个人务必远离任何"高价收对公账户"的业务——收购方和出售方在司法实践中都难辞其咎,出售方还可能被联合惩戒五年。

FAQ

Q1:把自己的对公账户卖给他人,可能构成什么罪?

视情节可能构成帮信罪(明知用于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若另有收购、出售他人银行卡行为,还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存在数罪并罚风险,同时面临金融惩戒和5年联合惩戒。

Q2:没有直接碰过卡片,也算"非法持有"吗?

本案二审确认:明知收购信用卡仍居间撮合、促成交易的,依据共犯理论,未直接持卡不影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共犯的认定。是否经手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看行为人在交易链中的作用。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 咨询微信:13590105082
法律咨询:1000元/小时

有 AI 合规或数字法律问题需要专业意见?

潘杰峰律师提供 AI 产品合规设计、AI 民事争议、数据出境、
计算机类刑事辩护、知识产权(诉讼+非诉)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1000元/小时

立即咨询 微信 13590105082

在线咨询预约

填写以下信息,潘律师会在24小时内联系您

公众号 AI合规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AI合规」

每日 AI 法律资讯、监管动态、案例解读、
实务合规清单,与本网站内容互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