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人写真被AI短剧"盗脸"演猥琐男:肖像权侵权该如何认定?
"形象是AI生成的"不再是不侵权抗辩。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同样被禁止;判断侵权的核心不是素材是…
"形象是AI生成的"不再是不侵权抗辩。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同样被禁止;判断侵权的核心不是素材是否直接使用照片,而是生成形象能否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本案的真正突破点在于:素人肖像的可识别性认定、AI生成内容负面角色对名誉权的叠加损害,以及平台对AI短剧的审核注意义务,三者都可能在此案中形成新的裁判规则。
一、AI生成形象,为什么仍可能侵犯肖像权?
被告方的抗辩逻辑是:涉案形象由AI生成,并非直接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制作;原告在短剧领域无知名度,公众无法将形象与其本人对应。这套抗辩在以往案例如"随机撞脸"案中偶有空间,但《民法典》第1018条对肖像的定义是"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识别性不要求名人级知名度,服饰、妆容、痣位等组合特征的一致性,同样可以完成"指向特定人"的识别。
最高法2026年9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压实了责任:认定涉AI侵权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同时对举证责任向技术掌控方倾斜。此前已有判例中,被告无法复现AI生成过程、"随机撞脸"抗辩不被采信。本案中若原告能举证短剧角色与其写真的特征对应关系,而被告无法说明生成素材的合法来源,侵权认定风险相当高。
素人肖像的"可识别性"门槛比名人低吗?
法律标准是统一的,但素人案件的实际攻防不同。名人案件靠公众认知即可完成识别,素人案件则需要靠特征组合比对:原告的写真公开时间、传播范围、特定特征(痣、疤痕、标志性穿搭)与生成形象的对应程度。本案把面部痣的位置一致、服饰妆容一致作为核心比对点,正是素人肖像识别性认定的典型打法。素人维权的证据准备,比名人更依赖取证的技术化与早期性。
二、平台责任与名誉权损害如何认定?
红果短剧平台方主张自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画面出现时间短、审核海量内容不具备可识别性,这属于"避风港"式抗辩。但其能否成立,取决于平台对AI生成短剧是否建立了审核机制、对权利人通知的处理速度。依《民法典》第1195至1197条,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对AI短剧平台的启示是:生成式内容产业规模化后,"技术中立、内容海量"不能再是免责万能牌。
名誉权层面,将他人形象用于"猥琐男"等负面角色,可能构成"以丑化方式使用肖像"与降低社会评价的双重损害,索赔请求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有较大支持空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把AIGC时代素人维权的三个关键问题摆上了台面:可识别性的比对方法、负面角色使用的名誉权叠加、平台对AI短剧的审核义务。对内容创业者的直接建议是:发布写真、旅拍等形象素材时保留原始文件与发布时间证据;发现被"盗脸"后第一时间公证取证,先发函通知平台下线固定"应知"节点。对短剧制作方,建议在AI生成流程中建立素材溯源台账,任何与真人特征高度重合的形象都应有授权或重生成记录,否则一条爆款短剧足以拖垮整个项目。
FAQ
Q1:AI生成的角色和我长得像,但没直接用我的照片,能起诉吗?
可以。肖像权保护的是"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只要生成形象足以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且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即可能构成侵权,素材是否直接使用照片不影响定性。
Q2:发现被盗脸后第一步做什么?
及时对侵权内容公证或区块链取证,随后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下线,并保留通知送达记录——平台逾期不处理的部分可主张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