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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考试149人通过:包过作弊案的罪名认定与辩护要点

本案定罪的核心不是"作弊",而是"控制了别人的服务器"。九人之所以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组织考试作弊罪,最可能的原因是特种设备作业人…

📅 2026-10-28✍️ 潘杰峰 律师👁 计算机类刑事辩护

本案定罪的核心不是"作弊",而是"控制了别人的服务器"。九人之所以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组织考试作弊罪,最可能的原因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所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所以不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因为行为落点在"取得控制权"而非"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辩护空间集中在三处:罪名能否降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能否降为"情节严重"、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认定。

一、为什么不是组织考试作弊罪

公众直觉是"这就是作弊",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适用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一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如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及配套规章,属行政许可类的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实践中通常不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旦不构成"国家考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失去适用空间,行为只能回到计算机犯罪条款评价。这对辩护至关重要:若公诉机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起诉,辩方可直接以"涉案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无罪或罪名不成立的辩护。

二、非法控制与破坏、获取数据的三分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两种行为类型,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者的界分在本案中体现得很清楚:

非法控制,核心是取得对系统的支配权。本案通过内网穿透软件建立远程通道、获取考场服务器登录权限、导入考生名单、修改数据库答案,实现对考试系统的排他性操控。系统本身仍在正常运行,只是运行结果被行为人意志左右——这正是"控制"而非"破坏"。

破坏,核心是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数据被删改至失效。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本案考试照常进行、系统未瘫痪,因此不构成该罪。这一区分对量刑影响巨大: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后果特别严重"是五年以上,而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情节特别严重"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非法获取数据,核心是"取走"而非"掌控"。若行为人只读取考生名单或题库而未写入修改,更贴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的关键动作是"修改答案",属写入型操控,因此被评价为非法控制。辩护时可争取的空间是:证明被告人只参与读取、传递数据、未取得控制权,从而主张降格为非法获取数据罪。

三、"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量刑的分水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一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二十台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数量或数额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一百台以上、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说明控方举证的数量或违法所得已跨过五倍门槛。辩护着力点有三:

  • 数量认定是否准确。被控制的是考场服务器还是多台终端?一台服务器承载多个客户端时能否按终端数累计?这一对应关系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争议。
  • 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本案收费结构是"考生交200元/人给培训公司"与"按通过人数50元/人支付技术报酬"两条线,哪些款项属于犯罪所得、哪些属于正常培训对价,需逐笔核对。
  • 是否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本案因突击检查发现,作弊结果未转化为证书效力,可用于削弱"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

四、九人分层的辩护重点

法院区分了主犯与从犯:骆某、孙某、程某、王某起主要作用,其余五人为从犯。

  • 组织者(骆某、袁某):核心辩点是获利性质与作用边界。组织生源、撮合资源是否等同于"控制系统的实行行为"存在争辩空间;袁某仅负责招生与现场对接,可争取从犯认定。
  • 培训公司负责人(孙某):其"保证通过率"的要求是否构成犯意提起,直接决定主从犯。若能证明其未参与技术方案设计、仅提供场地配合,可主张作用次要。
  • 技术人员(程某、王某及团队成员):最值得投入的方向。团队成员往往只负责"远程安装软件",对具体功能、使用目的未必明知;若能证明其对"修改答案"这一核心功能不明知,可主张缺乏犯罪故意。同时应审查软件功能性鉴定意见——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来源合法性、功能描述是否超出实际检测范围。
  • 场地配合人(涛某):关闭监控、打开大门属帮助行为,其对整体犯罪计划的认识程度、获利情况,都是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抓手。

九人全部适用缓刑,说明法院充分考虑了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这类案件的辩护重心不在无罪,而在罪名降格与量刑档次。

五、给三类人的红线提示

培训机构。"通过率"是行业竞争的硬指标,但以篡改考试系统的方式提升通过率,已从行政违规跨入刑事犯罪。合规底线是:不接触考场网络、不接触考试服务器、不接受任何"技术支持"方案。

技术人员。"我只是远程配置""只是写了个软件"不是免责理由。明知他人实施考试作弊仍编写、安装作弊软件或提供内网穿透等帮助,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单独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考生。以作弊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依法撤销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这类案件最需要纠正的一个直觉是:罪名定错,量刑可能差一倍。组织考试作弊罪最高七年,但若涉案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条罪名根本不成立,案件只能回到计算机犯罪条款,而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起刑点是三年。所以接手这类案件,第一步永远是核对考试的法律依据,第二步是核对被控制系统的台数与违法所得口径。对技术人员我要多说一句:你们最容易忽视的是"明知"的证明,控方往往用报酬异常、交付方式隐蔽来推定,辩护时必须把工作边界讲清楚。

FAQ

问:篡改考试系统答案,为什么不定组织考试作弊罪?

答:《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要求行为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依据法释〔2019〕13号第一条,该范围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属行政许可类资格考核,通常不在其列,因此改由计算机犯罪条款评价。

问:"情节特别严重"是怎么认定的?

答:依据法释〔2011〕19号第一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数量或数额达到五倍以上(一百台以上、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问:只负责安装软件、不知道具体用途,还构成犯罪吗?

答:取决于能否证明"明知"。计算机犯罪要求故意,若确实不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可主张缺乏犯罪故意;但司法机关通常结合报酬是否异常、交付方式是否隐蔽等客观事实推定明知。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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