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

AI伪造签名盗用算力29万次获刑:计算机类刑事辩护怎么打?

本案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不是盗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键在于行为方式是“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

📅 2026-11-06✍️ 潘杰峰 律师👁 计算机类刑事辩护

本案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不是盗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键在于行为方式是“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而非窃取有体物、也非破坏系统功能。对辩护人,真正的战场不在罪名概念,而在量刑档次:违法所得3.4万元已越过“情节特别严重”二点五万元的门槛,法定刑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能不能把它核减到门槛以下,直接决定当事人是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

一、案情本质:一场没有成本的“算力套利”

最高检的通报里有个精准概括:行为人不承担模型训练、算力采购、运维等任何成本,直接搬运他人接口,低价转售同质服务。办案检察官称之为“算力套利”。

这个定性很重要。它把行为的经济实质说清楚了——宗某卖的不是自己的技术,是别人花钱买来的算力。也正因如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论证不需要依赖“数据泄露”这类推测性后果,仅“技术寄生冲击算力交易秩序”一项就足够。

从技术路径看,宗某做了三次突破:批量注册近30万个免费账号组成账号池;绕过IP注册限制;伪造电子签名通过平台校验。第三次是决定性的——伪造签名意味着他主动突破了一道明确的安全保护措施,这直接落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的射程。

二、为什么是285条2款,不是盗窃罪?

争议最大的就是这一点。算力能不能算“财物”?如果算,为什么不按盗窃罪处理?

支持285条2款的逻辑:本罪的规制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平台通过接口返回的生成结果、账户积分余额、调用凭证,都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行为人以伪造签名的方式突破安全措施获取这些数据,构成要件完全吻合。同时,这条罪名的立法目的正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与数据控制秩序,与本案“绕过防护、非法调用”的行为方式高度对应。

为什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后果。宗某的行为是高频调用,平台系统仍在正常运行,只是资源被消耗。后果要件不满足。

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平台并未“自愿”提供服务,系统校验是被技术手段绕过的,不存在处分意思。这个辩护思路在实务中很难走通。

这个辨析对当事人有实际意义。三个罪名的量刑区间差异巨大,定性一旦落在285条2款且数额过线,起点就是三年。

三、3.4万元违法所得,为什么判到三年?

这是本案最值得辩护人研究的地方。很多同行看到“违法所得仅3.4万、判三缓三”会觉得判重了,实际上这个结果已经是法定最低刑加缓刑。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也就是说,违法所得二点五万元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触发线。本案3.4万元,越线。对应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后段,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三年——正好是这一档的法定最低刑,同时适用缓刑。这说明从宽情节(认罪认罚、退赔、初犯)被充分认可,辩护在量刑端是有效的。但假如3.4万被核减到2.5万以下,量刑区间立即回落到三年以下,辩护空间会完全不同。

这就是本案给所有计算机犯罪辩护人的启示:不要一上来就争罪名,先算数额。

四、五个可以打的方向

第一,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 3.4万元是销售流水还是净收入?退款、支付通道手续费、服务器与域名成本是否应当扣除?“违法所得”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获利数额,但计算方式各地掌握不一。这是最有价值的一个争点,因为它直接跨越量刑档次。

第二,“其他技术手段”的认定边界。 绕过IP限制、伪造电子签名是否等同于“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如果平台仅设置了商业性的频率限制,而未被认定为安全保护措施,行为定性可能变化。这需要结合平台的技术文档、风控设计目的举证。

第三,29万次调用的数量核减。 这个数字的证据基础是平台后台日志。可质证的点包括:日志是否完整、是否包含校验失败与超时重试的无效调用、是否存在重复计数、缓存命中是否被计为一次调用。必要时申请电子数据鉴定人出庭,要求说明统计口径。数量虽不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本案数额已过线),但影响社会危害性评价与罚金数额。

第四,30万个账号不应计入“身份认证信息”。 该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针对的是“获取”身份认证信息。本案账号是宗某自行注册的,不属于获取他人身份认证信息。若公诉机关以账号数量作为情节依据,应当坚决排除。

第五,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切割。 若行为发生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以单位名义实施且违法所得归单位,应争取认定单位犯罪;同时核查是否存在上游“接口中间商”,避免当事人被认定为整个链条的主犯。

五、给AI企业的另一面:报案时怎么把证据做实

这类案件的报案质量直接决定能否定罪。三件事必须做在前头:

  1. 日志完整性。 从异常发现时点起,立即对调用日志、鉴权日志、风控拦截日志做镜像固定,保留原始文件哈希,避免被质疑篡改。
  2. 损失量化。 按实际向上游厂商支付的算力单价乘以调用次数,形成可核对的成本清单,并附上游结算单。这既是“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也是量刑参考。
  3. 技术说明。 由技术人员出具书面说明,讲清接口鉴权机制、电子签名校验的作用、绕过行为的技术路径。法官不懂技术细节,一份清晰的说明比十页代码有用。

接口安全侧的建议同样直接:单账号额度与行为基线、设备指纹与IP画像联动、签名密钥定期轮换、异常调用的实时熔断。本案的三道防线是逐个被攻破的,任何一道做到实时熔断,损失都不会累积到29万次。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这类案件的辩护有一个共性误区:律师把精力全放在“罪与非罪”上,忽略了数额核减这个真正的杠杆。本案就是典型——3.4万与2.4万之间,隔着的是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刑区间。我办理计算机类案件时,第一步永远是调取完整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逐条核对统计口径,而不是先去争论罪名。第二个提醒是给技术人员的:很多人以为“接口没写禁止调用就是允许”,这个理解在刑法上站不住,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进入系统,本身就是“侵入”。第三个提醒给企业:报案前务必先做技术复盘,把被突破的每一道防线记录下来,这既是定罪基础,也是后续向保险公司、上游厂商追偿的依据。建议潘律师审核确认后再用于对外发布。

FAQ

问:只是调用别人没公开的接口,没有修改或删除数据,也算犯罪吗?

答: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并不要求修改、删除数据,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可入罪。接口未公开、需要鉴权,就属于有访问控制措施的系统,绕过鉴权调用并获取返回数据,符合构成要件。

问:违法所得只有3万多,为什么不能判缓刑以下或者不起诉?

答:本案实际已经适用缓刑。判三缓三意味着三年有期徒刑但暂不执行,实际不进入监所。之所以不能更低,是因为违法所得越过二点五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门槛,法定最低刑就是三年,法院已在法定幅度内取了最低点。想要争取更低,只能在数额认定上做工作。

问:企业发现接口被大量盗用,应该先报案还是先修补漏洞?

答:两件事同时做,但取证优先。先对现有日志、账单、结算单做镜像固定并记录哈希,再修补漏洞。实务中不少企业先修漏洞、清日志,导致报案时无法证明调用次数与实际损失,最终难以立案。固定证据的窗口期往往只有几小时。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 咨询微信:13590105082
法律咨询:1000元/小时

有 AI 合规或数字法律问题需要专业意见?

潘杰峰律师提供 AI 产品合规设计、AI 民事争议、数据出境、
计算机类刑事辩护、知识产权(诉讼+非诉)等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1000元/小时

立即咨询 微信 13590105082

在线咨询预约

填写以下信息,潘律师会在24小时内联系您

公众号 AI合规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AI合规」

每日 AI 法律资讯、监管动态、案例解读、
实务合规清单,与本网站内容互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