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图片"三层次审查法":长沙法院驳回AI图片著作权诉讼的裁判规则
长沙开福区法院"三层次审查法"的核心裁判规则是:AI生成图片的独创性不能笼统评价,而应将生成过程分为前端构思、生成控制、后端加工三个层次逐层…
长沙开福区法院"三层次审查法"的核心裁判规则是:AI生成图片的独创性不能笼统评价,而应将生成过程分为前端构思、生成控制、后端加工三个层次逐层审查。其中最具争议的"生成控制层"需从三个方面判断独创性:控制行为是否直接指向表达(提示词是否指向主体形象、构图、色彩等具体表达要素)、提示词与画面是否有对应关系、使用者的选择是否占主导地位。本案原告仅输入"端午节香囊、五颜六色、中式风格、带中式文字端午节"等概括性提示词并设置一般技术参数,后期仅去除重复汉字——三层均不具有独创性,AI图片不构成作品。这意味着:并非所有AI生成图片都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使用者的智力投入深度是决定性因素。
一、为什么需要"三层次审查法"?
1. 现有裁判思路的不足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全球首例"AI文生图"案中,法院认定使用者在Stable Diffusion中反复打磨提示词、调试参数、多轮筛选迭代生成图片,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构成美术作品。但该案未系统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在AI生成的全过程中,哪些环节的投入可以构成独创性,哪些不能?
实务中,AI生成图片的创作过程差异巨大:
- 有的人只输入几个概括性提示词(如"一只猫"),让AI自行生成;
- 有的人精心设计提示词,逐轮调整参数,反复筛选修改;
- 有的人在AI生成后用Photoshop进行大幅修改和二次创作。
如果笼统评价"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同法官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裁判尺度难以统一。"三层次审查法"的价值在于:将笼统的"独创性"判断拆解为可操作的、分层次的审查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方法论指引。
2. 三层次的定义与审查标准
前端构思层:指生成前已有草图、构图方案等表达设计并要求AI据此生成。这一层的独创性可按传统创作方式判断——如果前端构思本身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设计,该层具有独创性。
生成控制层:指使用者通过提示词、参数设置、结果筛选等方式由大模型生成图片。这是AI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核心环节,也是最具争议的层次。法院提出三项审查标准:
- 控制行为是否直接指向表达——提示词、参数设置在描述生成对象之外,是否进一步指向主体形象、构图、色彩、光影等具体表达要素。如果提示词只涉及题材、风格等概括性要求,不构成表达性选择。
- 提示词与画面的对应关系——最终画面的具体表达特征能否与使用者的提示词、参数设置相互对应。如果画面表达特征无法与提示词对应,说明使用者的控制并未映射到具体表达。
- 使用者的选择是否占主导地位——前述对应特征是否覆盖画面的主导性表达。如果画面主导性表达来自AI模型的自主生成而非使用者的选择,使用者未占据主导地位。
后端加工层:指生成后对图片进行实质性修改。如果后端加工仅是技术性修正(如去除重复汉字、调整分辨率),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如果是对画面构图、色彩、视觉效果作出实质性修改,可能形成独创性表达。
3. 三层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院强调"逐层审查,不宜混同评价"——三层独立审查,任一层具有独创性即可可能构成作品,但不能将不同层次的投入混同后认为整体具有独创性。本案中,前端构思层不存在(无草图或构图方案),生成控制层不具独创性(提示词仅涉及概括性要求),后端加工层不具独创性(仅去除重复汉字),三层均不通过,因此AI图片不构成作品。
二、本案与"AI文生图"案的对比分析
关键区别:提示词的精细化程度
| 对比维度 | 北京"AI文生图"案 | 长沙"三层次审查"案 |
|---------|-----------------|-------------------|
| 提示词内容 | 多轮精心设计的具体提示词,反复调整 | "端午节香囊、五颜六色、中式风格、带中式文字端午节" |
| 参数设置 | 多轮调试参数,筛选迭代 | 图片比例1:1、清晰度1K(一般技术参数) |
| 结果筛选 | 多轮筛选,从多个候选中选取 | 无多轮筛选记录 |
| 后期修改 | 有个性化修改 | 仅去除重复汉字(技术性修正) |
| 法院认定 | 构成美术作品 | 不构成作品 |
| 独创性来源 | 使用者的提示词设计、参数调试、结果筛选体现独创性 | 三层均不具有独创性 |
对比启示
两案并不矛盾,而是从正反两面共同确立了AI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的标准:
- 北京案从正面说明:当使用者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中投入了大量个性化选择,AI生成内容可以构成作品;
- 长沙案从反面说明:当使用者仅投入概括性、风格性的提示词和一般技术参数,未对具体表达要素作出个性化选择,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核心分界线在于:使用者的投入是否"直接指向具体表达要素"——指向题材、风格的概括性描述不够,必须指向主体形象、构图、色彩、光影等具体表达,才可能构成独创性。
三、"三层次审查法"对企业知识产权实务的影响
1.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登记与维权
企业在使用AI工具生成图片、文本等内容后,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我生成的,就是我的作品"。根据"三层次审查法",如果生成过程中使用者的投入仅停留在概括性提示词和一般技术参数层面,即使完成了著作权登记,也可能在侵权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不构成作品。
建议企业在以下情形下审慎主张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
- 提示词仅涉及题材、风格、颜色等概括性描述,未指向具体表达要素;
- 参数设置仅为清晰度、图片比例等一般技术参数;
- 后期修改仅为技术性修正,未对画面构图、色彩作实质性调整。
2. AI生成内容的商业使用风险
如果AI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意味着:
- 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该内容,企业无法主张侵权;
- 企业以该内容为核心建立商业壁垒的策略可能失效;
- 以AI生成内容作为资产进行投融资或交易时,其知识产权价值可能被质疑。
建议企业在核心商业资产中使用AI生成内容前,进行独创性评估——确认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足够的个性化选择和表达性投入。如果投入不足,应通过人工创作补充独创性表达,或通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路径保护。
3. AI训练数据的知识产权风险
"三层次审查法"虽然直接针对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认定,但也间接影响AI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判断。如果AI生成内容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那么使用该内容训练其他AI模型不涉及著作权侵权——因为不存在被侵权的"作品"。但如果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如北京"AI文生图"案),则后续使用该内容训练AI模型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
四、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企业该怎么判断?
根据"三层次审查法",企业可通过以下自查流程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可能构成作品:
第一步:检查前端构思层——在生成前是否有草图、构图方案等表达设计?如果有,且该表达设计本身具有独创性,则前端构思层可能具有独创性。
第二步:检查生成控制层——提示词是否直接指向主体形象、构图、色彩、光影等具体表达要素?最终画面的具体表达特征能否与提示词对应?使用者的选择是否覆盖画面的主导性表达?三项标准同时满足,生成控制层才可能具有独创性。
第三步:检查后端加工层——生成后是否对画面构图、色彩、视觉效果作出实质性修改?如果仅为技术性修正,不构成独创性表达。
三层中任一层通过审查,AI生成内容就可能构成作品。但如果三层均不通过,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企业无法主张著作权保护。
五、开源AI模型的输出内容是否可以自由使用?
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两个层面的问题:
著作权层面:如果AI生成内容不具有独创性(如本案),不构成作品,处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但如果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如北京"AI文生图"案),构成作品,则著作权归属于对生成内容做出独创性贡献的使用者,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开源许可协议层面:某些开源AI模型(如Stable Diffusion)的许可协议对模型输出内容的使用设有限制。例如,Stability AI的许可协议要求对生成内容的使用遵守特定条款。企业在使用开源AI模型时,应同时审查模型许可协议对输出内容使用的约束。
建议企业在使用AI生成内容前,同时评估著作权层面的独创性和许可协议层面的使用限制,避免双重风险。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长沙开福区法院的"三层次审查法"是对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案裁判逻辑的精细化发展——从"有没有智力投入"的定性判断,进化为"哪个环节的投入构成独创性"的定量分析。我的实务判断是:第一,"三层次审查法"最大的实务价值在于明确了"生成控制层"的三项审查标准——提示词是否指向具体表达要素、提示词与画面是否对应、使用者选择是否占主导地位——这三项标准为企业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可获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可操作的自查工具;第二,本案与北京"AI文生图"案并不矛盾,而是从正反两面共同确立了裁判规则:投入越具体、越深入表达要素,越可能构成作品;投入越概括、越停留在题材风格层面,越不可能构成作品;第三,企业不能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登记等同于著作权保护——登记是形式审查,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会实质审查独创性。建议企业在核心商业资产中审慎使用AI生成内容,对独创性不足的内容应通过人工创作补充表达性投入,或通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替代路径保护。
FAQ
Q1:我用AI工具生成了一张产品宣传图并完成了著作权登记,别人擅自使用,我能起诉吗?
能否胜诉取决于你在生成过程中的智力投入程度。如果你仅输入了概括性提示词(如"一款红色饮料瓶、夏日风格")由AI自动生成,根据"三层次审查法",可能不构成作品,即使有著作权登记也可能在诉讼中被驳回。如果你精心设计了指向具体表达要素的提示词(如指定瓶身造型、构图角度、色彩层次)、多轮调试参数、筛选迭代并进行了实质性后期修改,则可能构成作品,可以起诉侵权。建议在生成过程中保留完整的创作记录作为证据。
Q2:"三层次审查法"是否适用于AI生成的文字内容(如文章、代码)?
"三层次审查法"目前是针对AI生成图片提出的,但其方法论——将生成过程分层审查、关注使用者投入是否指向具体表达——在原则上也适用于AI生成的文字内容。不过,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与美术作品有所不同,法院可能采用不同的分析框架。建议关注后续司法实践中是否有针对AI生成文字内容的分层审查案例。
Q3:我们公司用AI批量生成营销内容,这些内容受著作权保护吗?
批量生成的AI营销内容通常独创性较低——如果提示词模板化、参数标准化、无个性化筛选和修改,根据"三层次审查法"的分析逻辑,很可能不构成作品。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以复制使用这些内容,你难以主张著作权侵权。建议对核心营销内容加入人工创作环节,使最终内容体现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和表达性投入,从而获得著作权保护。同时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商业价值的营销内容组合。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