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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人自拍被AI抓去带货怎么办?肖像权与声音权益的维权路径

普通人的一张自拍、一段声音被AI抓取用于商业带货,构成对肖像权、声音权益乃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

📅 2026-10-08✍️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普通人的一张自拍、一段声音被AI抓取用于商业带货,构成对肖像权、声音权益乃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必以"是否知名""是否有经济损失"为前提。维权关键是三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要求下架、选择适格的被告组合(内容发布者+MCN机构+AI工具方)提起诉讼。

一、为什么"普通人"成了AI侵权的主要目标?

过去的AI侵权案件原告多是明星、名人,因为名人肖像商业价值明确、损失容易量化。现在情况变了——AI让"脸"变成一种可批量采购的生产资料。据南都调查,所谓"角色资产库"以极低价格在二手平台流通,19.8元可买到近500个"现代人物资产",原素材大量来自短视频平台女网友直播截图与海外社交平台华人穿搭照片,操作者按关键词搜索即可完成"盗图",完全跳过授权环节。

这恰恰是法律需要回应的问题:知名度高低从来不是人格权受保护的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肖像权的保护不以权利人是否具有公众身份为条件;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更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盗脸""融脸"是否侵犯肖像权?

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厘清一个技术带来的新争议:AI"融脸"生成的形象往往不是原照片的简单复制,而是将多人面部特征混合后生成的新面孔,这还能认定为"肖像"吗?

判断标准应当是"可识别性"而非"同一性"。最高法2026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已给出明确规则: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这意味着只要生成形象能够让受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落入肖像权保护范围,混合、变形、局部替换均不能规避。

同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I换脸"案已确立:通过AI算法对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既非独创性改编也不构成合理使用,技术中立抗辩不能成立。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纳入侵害肖像权的情形,"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免责事由,但营利性使用会直接影响赔偿数额。

三、声音克隆:你的声音也是一项独立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确立的"声音权益"是民法典的重要新增,其保护逻辑参照肖像权,即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声音。最高法《意见》进一步细化: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上海一中院审理的AI合成语音案颇具参考价值:司法鉴定显示28个共振峰中24个偏离度小于10%、相似度约90%,法院据此认定合成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判令赔偿5万元,二审维持。这说明"可识别性"是可量化、可举证的技术事实。

此外,声音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义的敏感个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未经单独同意处理、提供他人声纹素材,还可能同时构成个人信息权益侵害,受害人可选择更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四、受害人如何取证与索赔?

第一步:固定证据。 优先使用区块链存证或公证,对侵权视频、商品链接、店铺主体信息、播放量与销量数据做完整截屏与录屏并留存时间戳。注意保存"原始素材与生成结果的对应关系",这是可识别性主张的事实基础。

第二步: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步:选择被告与管辖。 建议将内容发布者(店铺)、MCN运营方、AI工具提供者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店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MCN明知平台禁止仍引导"水下交易"的构成共同侵权,工具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管辖上可选择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

第四步:确定诉讼请求。 可主张停止侵害、删除下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计算,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山东沂水县法院审理的AI合成视频肖像权纠纷案,即判决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

此外,受害人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广告(12315、12345)、向网信部门举报未落实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行政查处记录反过来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有力证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素人被"盗脸""融脸"带货,是AI侵权从"名人专属"走向"全民风险"的标志性变化,普通人不应再抱有"我又不是明星"的侥幸。从裁判趋势看,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已把"可识别性"确立为核心标准,混合、换脸、局部替换都不能规避责任,这对受害人极为有利。实务中最容易踩坑的是取证——AI内容随时可能被删除、账号随时可能注销,建议发现即存证,优先选择区块链存证或公证。另需提醒:受害人不必等到"造成经济损失"才起诉,人格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越早行动越能止损。

FAQ

Q1:AI生成的形象和我本人只有六七分像,还能主张肖像权吗?

A:可以。认定标准是可识别性而非完全同一。只要相关公众(尤其是熟人、同事、亲友)能够将生成形象与特定自然人对应起来,即可能构成侵害。上海一中院AI合成语音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共振峰偏离度、约90%相似度等技术指标认定可识别性成立,建议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这一事实。

Q2:我的照片是公开发布在社交平台的,对方是不是就能免费使用?

A:不能。公开发布不等于授权商业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商业广告、直播带货明显不在其列。若涉及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还受《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单独同意规则约束。

Q3:除了起诉发布者,平台有没有责任?

A: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平台收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明知或应知侵权存在而未采取措施的,可能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建议同步向平台投诉并保留记录,作为后续主张平台责任的证据。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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