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亚萍AI形象遭仿冒带货:标注"含AI生成"就能免责吗?
在AI仿冒名人带货的视频上标注"含AI生成",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更不能掩盖消费欺诈。10月18日至19日,AI仿冒邓亚萍形象带货事件持续发酵…
在AI仿冒名人带货的视频上标注"含AI生成",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更不能掩盖消费欺诈。10月18日至19日,AI仿冒邓亚萍形象带货事件持续发酵,邓亚萍团队回应"从未授权、正在取证",而同一账号此前仿冒演员吴越带货已被平台封禁。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他人肖像、声音进行商业推广,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构成消费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标注"AI生成"为什么不能免责?
不少仿冒账号的"合规幻觉"来自视频角落那行小字:"本内容含AI生成"。这种标注源自《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标识义务,但标识义务解决的是"让用户知道这是AI内容",与"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第一层,人格权侵权的成立不需要"误导"要件。最高法《意见》明确: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其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权利人主张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院依法支持;模仿音色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同样侵害声音权益。也就是说,只要视频里的"邓亚萍"可识别为邓亚萍本人且未经同意,侵权即告成立,标注与否只影响损害后果的认定,不影响定性。
第二层,标注反而可能成为欺诈故意的证据。既然标注了"含AI生成",说明制作者清楚知道画面中的人物并非本人出镜,却仍以"明星同款""冠军推荐"话术诱导下单,主观恶意更加明显。对被仿冒的名人而言,这恰恰是有利于主张过错和损害的证据。
二、责任链条上有谁要赔?
制作者与发布账号:直接实施AI合成与发布,是第一顺位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任;若销售额可观,赔偿数额可参照侵权获利认定。
委托带货的商家:若商家委托MCN或工具方制作仿冒视频推广自己的商品,商家与制作方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此前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委托主播用AI合成名人声音、肖像推广图书的文化公司即被判共同侵权,赔偿12万元。
平台:接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封禁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平台在舆情发酵后封禁账号,属于事后处置;对反复出现同类侵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主张平台未尽到事前审查与拦截义务。
消费者的救济:受名人效应误导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最低500元;这是被长期忽视的一条救济路径。
三、名人维权实务上怎么打?
结合邓亚萍团队"正在取证"的表态,一条高效的维权路径通常是:第一步,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涉事视频、商品链接、销量与评论页面,防止账号注销后证据灭失;第二步,向平台发起侵权投诉,要求下架内容并提供发布者实名信息(《电子商务法》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项下的披露请求);第三步,视销售规模选择民事起诉或移送公安机关——若以仿冒名人形象销售伪劣或冒牌商品,还可能触及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乃至诈骗罪的刑事红线;第四步,对消费者端进行澄清声明,止损商业信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吴越、邓亚萍接连"被AI带货",说明仿冒名人带货已从个案演变为产业化灰产,工具成本极低、账号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名人而言,"封号了事"远远不够,关键是通过平台披露锁定幕后商家,追究真正获利的委托方,赔偿才有威慑力。对商家而言,无论是自建AI带货还是采购"明星数字人"服务,务必索要并核验肖像、声音的授权链条,没有书面授权的"名人素材"一律不能用。对普通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看到明星出镜带货时先查证官方渠道是否有过该合作,被误导购买的要及时保留订单证据主张欺诈赔偿。
FAQ
问:视频标注了"含AI生成",还算侵权吗?
答:算。标识义务与授权义务是两回事。未经同意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AI形象并用于商业推广,即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益,标注不能免责,反而可能证明制作者明知故犯。
问:普通人被AI换脸带货也能维权吗?
答:能。人格权保护不区分名人素人。素人可固定证据后向平台投诉、起诉制作者和委托商家;若合成内容丑化本人或用于不当场景,还可能同时主张名誉权受损。
问:买到了AI仿冒名人推荐的商品怎么办?
答:可保留订单、直播录屏等证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还可依《食品安全法》等主张更高倍数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