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叠加国知局复审决定:AI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信号"
AI技术正在重塑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争议解决方式。最高法典型案例传递的信号是:AI不能被滥用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利用AI批量生成虚假或…
AI技术正在重塑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争议解决方式。最高法典型案例传递的信号是:AI不能被滥用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利用AI批量生成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将受到竞争法的严厉规制。国知局复审决定传递的信号则是:AI目前尚不具备替代"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进行专利法判断的能力,专利审查和无效程序中提交的AI生成内容,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的有效证据。对企业和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这两个信号意味着——AI可以辅助知产工作,但不能替代专业判断;利用AI从事知产违法行为,责任不会减轻。
一、AI批量生成测评文章引流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9月9日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等"案的裁判要旨揭示了竞争法语境下AI技术滥用的违法性边界。
行为特征: 被告利用AI技术批量生成、发布针对原告软件产品的测评文章,文章内容并非基于真实、客观的使用体验,而是带有明显的贬低原告、抬高被告的商业目的;文章通过SEO优化、平台分发等方式获取流量,引导用户转向被告的软件产品。
违法性认定: 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核心逻辑在于:①AI批量生成内容的能力使被告可以在短时间内制造大量信息,扭曲了正常的市场信息传播秩序;②虚假或误导性测评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其无法基于真实信息作出选择;③贬损性内容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规则意义: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规则——AI技术的应用不能成为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技术盾牌"。即使具体行为不落入该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只要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可被一般条款所规制。
二、国知局复审决定:AI生成内容为何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证据?
"一种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复审请求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在复审程序中就AI大语言模型生成内容的证据效力作出明确表态。
案件背景: 复审请求人(专利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提交了AI大语言模型生成的答复内容,试图证明其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驳回复审请求,核心理由是AI生成内容不具有还原"现有技术"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
裁判逻辑: 合议组从两个层面进行了论证:
第一,技术层面。 AI大语言模型受数据来源、算法模型、训练精度、提问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其输出结果是基于海量数据的概率性预测,具有显著的条件依赖性和不确定性。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必须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而AI生成内容无法客观还原这一法律概念。同理,AI也无法准确反映"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的认知水平——这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但不具有创造能力。
第二,证据层面。 合议组在不同AI模型中用实质相同的问题进行测试,得到了与复审请求人提交内容不同的结论。这一"交叉验证"揭示了AI输出的不稳定性和不可复现性,进一步削弱了其作为证据的可信度。
实务影响: 本案对专利代理实务具有直接警示意义。随着AI大语言模型在专利代理行业的渗透,越来越多的从业者尝试借助AI提升审查意见答复效率。但本案清晰划定了AI的能力边界——AI可以辅助检索、整理思路、起草初稿,但不能替代专业代理人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分析和对创造性的独立判断。在专利复审、无效宣告等程序中,以AI生成内容作为核心证据的,将面临不被采信的风险。
三、AI时代知识产权合规的"双线"策略
诉讼线:防范AI技术被滥用为侵权工具。 企业应建立竞品监测机制,及时发现竞争对手利用AI批量生成虚假测评、恶意对比、误导性宣传等行为。一旦发现,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同时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AI生成内容的操作日志、Prompt记录等证据。
非诉线:规范内部AI工具的使用边界。 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在使用AI辅助专利检索、侵权分析、合同起草等工作时,应明确以下规则:①AI输出仅作为参考,关键法律判断必须由专业人员独立完成;②涉及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交的材料,不得直接引用AI生成内容作为核心证据或法律依据;③对AI工具的使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输入的Prompt、生成的输出、人工修改的内容等,以备日后说明材料的真实来源。
四、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慎态度
2026年9月7日发布的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采取了审慎态度——《意见》对此暂不作统一规定。但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有判例认可了使用者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和筛选修改形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一"暂不作规定+个案探索"的策略意味着: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仍将在个案中逐步明晰。企业和创作者应关注以下要点:①单纯输入简单Prompt后由AI全自动生成的内容,因缺乏人的独创性表达,难以构成作品;②若使用者在生成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多轮筛选和后期修改,体现了足够的独创性投入,则有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③在使用AI工具时,应仔细阅读平台的用户协议,明确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和使用限制。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最高法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与国知局复审决定在同日发布,形成了一组有趣的"双轨信号"——竞争法对AI滥用的态度是"严格规制",专利法对AI证据的态度是"审慎排除"。我的实务判断有三:第一,利用AI批量生成虚假测评引流已被最高法定性为不正当竞争,企业在营销中应彻底摒弃"AI水军"策略;第二,专利代理行业对AI的依赖需要重新校准——AI辅助可以,但核心法律判断必须保留人的专业判断,否则在复审、无效程序中将面临证据不被采信的风险;第三,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规则仍在演进中,建议企业在重要商业内容的生产中,确保有充分的人为创作投入,以增强著作权保护的可预期性。
FAQ
Q1:使用AI辅助生成的产品测评文章,是否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一定。关键在于测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以及发布行为是否带有损害竞争对手、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目的。若测评基于真实使用体验,内容客观公正,即使使用了AI辅助撰写,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若利用AI批量生成虚假、夸大或贬损性内容,则为法律所禁止。
Q2:在专利申请中,AI辅助检索到的对比文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可以,但需注意区分"AI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和"AI生成的分析内容"。由AI检索系统找到的公开文献、专利文献等客观存在的对比文件,其本身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效力不受AI检索方式的影响。但若将AI对对比文件的分析、对比结论直接作为证据提交,则可能面临与"钨锆合金"案类似的证据效力质疑。建议由专业人员独立阅读对比文件后作出判断。
Q3:AI生成内容被他人盗用,能否主张著作权保护?
目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AI生成过程中体现了使用者足够的独创性投入(如复杂的提示词设计、多轮参数调整、后期编辑修改),可尝试主张著作权保护。但若仅为简单Prompt后AI全自动生成,则维权难度较大。建议在重要商业内容中,以AI为辅助工具而非完全替代,保留充分的人为创作痕迹和过程记录。
本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团队出品,仅供客户与行业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