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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AI合成名人声音带货,委托商家为何被判共同侵权

AI合成名人声音和肖像用于带货,不是技术中立,而是人格权侵权。最高法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明确:只要AI合成内容具有可识别性,未经授权使用即构成…

📅 2026-09-25✍️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AI合成名人声音和肖像用于带货,不是技术中立,而是人格权侵权。最高法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明确:只要AI合成内容具有可识别性,未经授权使用即构成对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而委托带货的商家如果未审核素材授权情况,将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对品牌方和MCN机构来说,"只看流量、不看授权"的商业模式已经行不通。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带货主播在短视频里使用了李某公开演讲和授课的画面,同时配以AI合成的声音。从普通用户感知来看,画面和声音指向同一个人,点击后直接跳转至文化公司店铺完成交易。李某起诉后,被告文化公司抗辩称其与主播签订了"侵权由主播承担"的协议,且自己对AI技术细节不知情。

法院审理的核心问题是:第一,AI合成的声音和肖像是否构成侵权;第二,委托方文化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两个问题恰好对应了当前AI民事纠纷中最常见的两个争议点:技术生成内容的可识别性标准,以及委托关系中的过错认定。

二、AI合成声音是否侵害声音权益?

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将声音权益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进一步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判断关键在于"可识别性"。即使合成声音不是原声直接复制,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满足侵权构成要件。本案中,AI合成音频与李某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结合画面中的肖像,可识别性非常明显。

三、商家委托带货为何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第二个重要法律意义在于委托方的责任认定。虽然协议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法院并未简单依据合同约定下判,而是重点审查了文化公司是否尽到合理审核义务。

法院查明,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来源、是否获得李某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商家委托主播带货,对宣传内容具有控制能力和经济利益,不能仅以"内容由主播制作"为由主张免责。这与广告法中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原理一致。

四、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AI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面临举证困难:训练数据、生成记录、后台日志都掌握在技术方或平台方手中。最高法《意见》第三条明确,此类案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法院在判断过错时会综合考量AI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透明度、开发者预防措施等因素。

实务中,权利人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侵权视频或音频的固定证据(建议公证)、自身人格权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AI合成内容具有可识别性的比对材料、侵权内容与被告商品或服务的关联路径、经济损失或合理维权支出凭证。被告若主张"随机生成""纯属撞脸",需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不能仅以口头抗辩搪塞。

五、企业与主播的合规建议

对委托方商家:第一,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素材合法来源、授权链条、侵权责任分担与追偿条款;第二,建立宣传素材审核清单,重点核查是否使用他人肖像、声音、姓名、作品;第三,对AI生成或合成内容要求供应商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说明和授权文件;第四,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下架相关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

对主播及内容制作方:第一,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声音、姓名进行AI合成;第二,在使用公开素材前应确认是否存在人格权授权限制;第三,对AI生成内容主动添加显著标识,避免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这起案例再次说明,AI仿冒名人带货不是"技术擦边",而是明确的人格权侵权,委托方和主播都可能成为共同被告。我建议品牌方在签约带货合作时,把"人格权授权审查"作为付款和发布的前置条件,而不是事后追责条款。同时,MCN机构应尽快建立AI合成内容的授权台账,谁的声音、谁的肖像、谁的视频素材用于训练或生成,都必须有书面授权。等权利人找上门时,损失往往不止赔偿金,还有品牌声誉和账号权重。

FAQ

Q1:用自己的声音训练AI模型,再用AI合成名人声音讲段子,侵权吗?

A:关键不在于谁训练了模型,而在于最终生成内容是否可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如果合成声音让一般公众联想到某位名人,且未获其同意,即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训练者、使用者、发布者都可能承担责任。

Q2:商家和主播签了"侵权责任由主播承担"的协议,商家还能免责吗?

A:不能。该约定仅在商家与主播之间有效,不能对抗被侵权的权利人。法院会审查商家是否尽到合理审核义务,若未尽审核义务,仍可能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主播追偿。

Q3:AI合成逝者形象用于带货,法律如何评价?

A: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和最高法《意见》第四条,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导致死者人格利益受损的,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民事责任。AI复活逝者用于商业带货,若未获近亲属同意,存在明确法律风险。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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