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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复活逝者带货被判赔5万:人格权保护与责任边界解析

逝者肖像、声音等人格利益依法受保护,未经近亲属同意,不得利用AI技术合成逝者形象用于商业推广。山东沂水法院判决明确:"AI复活逝者"用于带货…

📅 2026-09-29✍️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逝者肖像、声音等人格利益依法受保护,未经近亲属同意,不得利用AI技术合成逝者形象用于商业推广。山东沂水法院判决明确:"AI复活逝者"用于带货不是技术创新,而是侵权;店铺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平台若未尽审核义务也可能被追责。这一裁判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形成呼应,为AI人格权侵权划定了清晰红线。

一、"AI复活逝者"带货侵犯了哪些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自然人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法律对逝者人格利益给予独立保护,目的是维护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店铺将逝者生前采访视频与AI合成视频拼接,使已故老中医"开口说话"并"推荐"图书。法院认定该行为侵犯逝者肖像权,理由在于:一是使用逝者肖像具有可识别性,公众能够识别出视频中的人物是刘某;二是使用目的为商业推广,具有明显的营利性;三是未经逝者近亲属同意,缺乏合法授权基础;四是合成内容虚假,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对逝者名誉及近亲属精神造成损害。此外,如果AI合成内容包含与逝者声音高度近似的音频,还可能同时落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保护的声音权益范围。

二、商家责任与平台责任如何划分?

从侵权主体看,直接制作、发布AI合成视频并用于带货的店铺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店铺作为内容发布者和商业推广受益方,对素材来源、授权情况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在明知或应知视频涉及逝者形象、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仍然发布,主观过错明显。

平台责任则需结合"通知删除规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对明显侵权内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例如未对涉及医疗、逝者等敏感形象的内容建立识别和审核机制,也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该意见为AI复活逝者、AI换脸拟声等场景的责任认定提供了统一裁判指引。

三、AI复活逝者用于纪念是否一律违法?

并非所有"AI复活逝者"都构成侵权。如果行为出于近亲属自身纪念目的,在私密范围内使用,不公开传播、不用于商业经营,通常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一旦进入公共网络空间并带有营利目的,合理使用的抗辩空间就大幅收窄。

判断AI复活逝者是否侵权,可把握四个要素:一是授权主体,是否取得逝者近亲属同意;二是使用场景,是私人纪念还是公共传播、商业推广;三是可识别性,合成形象是否足以让公众识别出特定逝者;四是损害后果,是否造成近亲属精神损害或逝者社会评价降低。四项要素同时具备营利性、可识别性和损害后果的,侵权风险极高。

四、企业与个人应如何防范AI人格权侵权风险?

对内容创作者和MCN机构而言,使用任何真人形象、声音素材前,必须取得权利人或其近亲属的书面授权,明确授权范围、使用场景和期限。涉及逝者形象的,应取得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授权,不能仅凭素材公开就推定可以商用。

对短视频、直播平台而言,应建立AI生成内容标识制度和人格权侵权审核机制,对涉及名人、逝者、医疗、教育等敏感领域的带货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完善侵权投诉通道,接到通知后及时下架、断开链接并留存记录。

对普通用户而言,发现自身或已故亲属形象、声音被AI滥用时,应及时截图、录屏固定证据,通过平台投诉、律师函、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合理维权开支。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AI技术让"逝者开口"在情感上具有冲击力,但法律红线不因技术新颖而放松。山东沂水案的判决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商业场景下使用AI复活逝者形象,必须取得近亲属授权,否则就是侵权。建议内容运营者把"人格权授权审查"纳入内容发布流程,平台方则应对带货视频建立AI合成内容标识和敏感形象审核机制,避免被认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FAQ

Q1:AI复活逝者用于家庭纪念,会构成侵权吗?

A:如果仅用于近亲属内部纪念,不公开传播、不用于商业目的,一般不构成侵权。但一旦将合成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或用于带货引流,就可能侵犯逝者人格利益并引发民事赔偿。

Q2:平台对AI复活逝者的带货视频需要主动审核吗?

A:平台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对于涉及逝者、名人、医疗等敏感形象的带货内容,平台应建立识别和审核机制;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Q3:AI换脸、合成声音与AI复活逝者在法律认定上有区别吗?

A:核心法律依据一致,均涉及肖像权、声音权益、名誉权等人格权益保护。区别在于主体不同:AI换脸、合成声音通常侵害在世自然人的权益;AI复活逝者则涉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对逝者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近亲属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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