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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数据也不能随便抓:北京知产法院数据竞争案给数据产品企业的合规红线

公开数据≠可以随意抓取:只要平台设置了技术保护措施,破解签名、绕过验证、批量抓取仍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近期二审的数据竞争案中,…

📅 2026-10-20✍️ 潘杰峰 律师👁 热点解读

公开数据≠可以随意抓取:只要平台设置了技术保护措施,破解签名、绕过验证、批量抓取仍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近期二审的数据竞争案中,对八款比价、代下单软件破解电商接口批量获取数据的案件维持一审150万元判赔,并明确了数据竞争权益的认定框架:合法性、规模性、价值性、管理性四要件,加上"公开与否+有无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分层判断。对做比价工具、代运营软件、数据聚合产品的企业,这份判决划出了一条必须记住的红线。

一、裁判要点拆解:四要件与两层数据

数据竞争权益的成立(四要件)。法院认为,平台数据中的用户注册信息、商品名称、价格、SKU编码、订单信息等,或系平台经授权收集获得,或基于自身商业模式、经营策略同步、自定义形成,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汇聚,具备合法性、规模性、价值性和管理性,平台对数据集合享有合法竞争权益。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原始数据来源于用户,与平台对数据集合整体享有权益并不冲突——"数据是用户的"不能成为抓取抗辩。

行为定性的两层判断。法院区分了两类数据:令牌价格、店铺历史订单等仅在特定条件下可见,属于非公开数据,擅自获取无可争议地违法;商品信息、SKU编码虽属公开数据,但平台对其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被告突破技术保护措施批量获取,并配合非公开数据使用,干扰了平台商业模式的正常运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公开数据抓取违法吗?"——看获取方式而非数据状态

这是本案对实务最有价值的一点。此前司法实践已确认"公开数据并非独占":他人可以通过独立收集、合法渠道形成相同或相似的数据集合,平台不能垄断事实信息。但本案把边界向前推进了一步——公开状态不等于放弃技术保护。平台对公开数据设置了接口签名、验证机制,本身就是一种"请勿机器批量抓取"的意思表示;破解签名、伪造请求头、绕过频率限制的抓取方式,无论抓的是不是公开数据,都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合近期同类的"钢铁价格数据案"等裁判,可以把合规边界总结为一张二维矩阵:数据公开且无技术措施——独立收集一般可用;数据公开但有技术保护措施——突破措施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数据非公开——任何未经授权的获取都有刑事风险(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企业做数据产品前,应当把拟抓取的数据逐项放进这张矩阵过筛。

三、数据产品企业的合规要点(诉讼与非诉双视角)

非诉视角:第一,把"数据从哪来、怎么来的"写进产品合规文档,这是诉讼时的第一道防线;第二,优先选择官方开放API、合作授权、独立收集三条合法来源,不采购来路不明的"数据接口服务"——上游违法会传导到下游使用环节;第三,不破解、不伪造、不绕过任何技术措施,包括接口签名、验证码、频率限制、robots协议;第四,留存数据来源证据链,证明数据系独立收集形成,可援引"独立收集形成相同数据集合不构成侵权"的裁判规则抗辩。

诉讼视角:权利人维权时,四要件的举证重点在"实质性投入"(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证据)和"技术管理措施"(接口签名、反爬机制的存在与被告突破的证据);损害赔偿可参照被告软件的收费模式、用户规模推定获利,本案150万元判赔即体现法院对商业模式干扰后果的整体评价。被诉方抗辩则应聚焦:数据是否具有公共属性、抓取量是否属于合理范围、是否破坏了对方的实质性替代——单纯提供辅助工具而不构成对平台服务替代的,仍有抗辩空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这份二审判决和9月底的"钢铁价格数据案"恰好构成一组互补裁判:一个强调公开数据不能垄断,一个强调公开数据不能越墙抓取,合起来就是当前数据竞争案件的完整裁判框架。我给做数据类产品的企业三条务实建议:一是数据来源合规要做成书面档案而不是口头习惯,真到诉讼时举证能力决定成败;二是对"灰色接口"供应商要保持高度警惕,采购环节的法律尽调比技术测试更重要;三是产品设计中尽量与被抓取平台形成差异化价值,避免构成实质性替代——法院最终衡量的,是你有没有不正当地搭别人的商业成果便车。建议涉及数据业务的客户定期做数据合规专项审查。

FAQ

问:只抓取商品价格这种公开信息,也会被认定不正当竞争吗?

答:可能。如果平台对公开数据设置了接口签名等技术保护措施,破解或绕过措施批量抓取,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通过正常访问、独立收集形成相似数据集合,一般不被禁止。关键看获取方式,而非数据本身是否公开。

问:被平台起诉数据抓取后,有哪些常见抗辩思路?

答:一是数据来源合法性抗辩,证明数据系独立收集或来自合法API;二是权益基础抗辩,质疑对方数据的合法性或投入的实质性;三是不构成替代抗辩,证明产品与平台服务不构成实质性替代、反而增加平台流量;四是抓取量与损害的对应性抗辩,压减赔偿数额。

问:采购第三方"数据服务"有风险吗?

答:有。如果上游通过破解接口、爬取非公开数据获取数据,下游使用方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甚至触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事风险。建议在采购合同中要求数据来源合规承诺与赔偿条款,并对上游资质做实质审查。

潘杰峰 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AI合规与数字法律 · 复合背景 · 计算机科学 × 工商管理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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