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攀附名校商誉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高校校名、校徽等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教育培训领域可以构成驰名商标,并依法获得跨类保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本案判决明确:即便侵权方曾与…
高校校名、校徽等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教育培训领域可以构成驰名商标,并依法获得跨类保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本案判决明确:即便侵权方曾与高校存在合作授权,授权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标识、攀附名校商誉,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虚构"教授定期坐诊"等关联关系进行宣传,还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对企业而言,品牌宣传中"蹭名校""傍大牌"的成本正在显著提高。
一、高校校名为何能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保护不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而是可以扩展到所有可能攀附其商誉、误导公众的类别。
在本案中,"某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教育服务,而B公司经营的口腔医疗服务与教育服务并不相同或类似。但法院结合A大学百年办学历史、"211工程""双一流"高校定位、国家多层级共建扶持政策、大量媒体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保护记录等多维度证据,认定"某南"商标在教育服务领域已构成驰名商标。由于A大学附属医院亦对外提供口腔医疗服务,B公司在口腔医疗领域使用"某南"标识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A大学存在关联,从而损害A大学利益,故适用跨类保护规则。
二、授权终止后继续使用是否必然构成侵权?
本案中,B公司并非从一开始就没有授权依据。其曾获得授权使用"某南雅皓"相关标识,但在授权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并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和宣传强度。法院认为,授权期限届满后,B公司继续使用被诉标识缺乏正当权利基础,其行为不当利用A大学的驰名商标声誉,侵害了A大学的商标专用权。
这一裁判规则具有重要实务意义。很多企业在品牌合作中误以为"曾经授权"可以延续为"永久授权",或者在授权到期后通过改变字体、增加前缀、拆分使用等方式规避侵权。但司法实践表明,只要核心识别要素与驰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且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即便存在历史合作背景,也不能成为持续使用的合法理由。企业在授权合作中应明确约定授权期限、使用范围、终止后的清理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在授权到期后及时下架相关标识和宣传物料。
三、"教授定期坐诊"式宣传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除商标侵权外,B公司还在宣传推广中使用"A大学教授定期坐诊""百年院校,三甲名医"等表述。法院认为,这些表述刻意强调其与A大学及附属医院的关联,容易使就诊患者误以为该处执业医生多来自A大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的认定并不以"完全捏造"为限。即使B公司确有少量A大学教授偶尔坐诊,但将其作为常规、核心宣传点,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整体误认,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宣传内容的整体性、显著性、消费者一般认知以及是否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等因素进行判断。对医疗机构、培训机构、留学中介等高度依赖专业背书的行业而言,"蹭名校""傍专家"的宣传策略风险尤高。
四、企业品牌宣传如何避免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第一,事前检索与避让。在商标注册、品牌命名、宣传用语设计前,应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和商誉风险评估,避免使用与知名高校、医院、企业、公众人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第二,规范授权合作。如需与高校、医院等机构合作,应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标的、期限、地域、使用方式、终止后的清理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并在授权到期或合作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标识。
第三,宣传内容真实有据。涉及专家、教授、合作机构等宣传内容,应保存合作协议、授权书、坐诊记录等证据,避免使用模糊、夸大或容易误导公众的表述。
第四,建立品牌合规审查机制。对门店招牌、网站、宣传册、社交媒体账号、广告投放等进行定期合规审查,发现潜在侵权或虚假宣传风险及时整改。
五、非诉视角:如何进行驰名商标布局与维权
从非诉角度看,高校、医院、企业等权利人应重视驰名商标的证据积累。驰名商标认定需要综合考量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商誉等因素。权利人应系统保存招生宣传、媒体报道、获奖证书、行政保护记录、司法判决等材料。
同时,权利人应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对市场上攀附、摹仿自身商标的行为进行监测和取证,必要时通过律师函、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多渠道维权。对于恶意攀附者,还可以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或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高校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司法尺度正在收紧,"蹭名校"不再是低成本营销手段。企业在品牌命名和宣传推广中应主动避让知名高校、医院、企业标识;已经存在合作授权的,必须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清理所有标识和宣传内容,不能抱"擦边球"心理。对权利人而言,建议尽早进行驰名商标证据整理和商标监测布局,把被动维权转为主动防御。
FAQ
Q1:企业名称中使用了高校简称但未注册商标,是否也会侵权?
A: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如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高校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使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关联,高校可以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即使未注册商标,攀附高校商誉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Q2:授权期限届满后,企业继续使用标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合法?
A:一般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新的书面授权,并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使用方式。如果原授权合同包含过渡期条款,企业应在过渡期内使用且不得超出约定范围。授权终止后继续使用,无论是否出于惯性或善意,均存在侵权风险。
Q3: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企业可以申请认定吗?
A: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通常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侵权诉讼或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和证据作出认定。企业不能单独向主管部门申请"驰名商标"称号,但可以在案件中主张并提供使用证据、宣传证据、受保护记录等支持认定。
